4少年殺害同學,逃過死刑竟相視而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了誰

據北京晚報報道,4名未成年人因綁架人質索要150萬贖金,並在贖金到手前將人質殺害。法院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在聽到判決時,4人竟相視而笑。

這4名少年,2個17歲,1個16歲,1個15歲,在殺人被判刑後,竟然還能笑得出來!這是怎樣的一種笑?


4少年殺害同學,逃過死刑竟相視而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了誰


這是滅絕人性的殘忍的笑;

這是漠視生命的惡魔的笑;

這是鑽了法律的空子挑釁的笑;

這是慶幸自己逃過死刑,“果然不出我所料”的得意的笑!

實在令人無比憤懣!

我們來回溯一下這個案件:

這4名青少年,因無錢去網吧,便想走歪門邪道。

於是,他們綁架了一名16歲的男孩。在男孩各種苦苦的哀告求饒中,他們殘忍地將其殺害。

也許他們鐵石心腸,也許他們邪惡成性,但同為血肉之軀,他們為什麼內心沒有畏懼?是什麼讓他們這樣肆無忌憚?只因為,他們知道,即便殺了人,也不會償命——在謀劃實施綁架前,其中一人說:

我們可以做個大案,反正我們都不到18歲,法律不能判死刑。

好一個“法律不能判死刑”!小小年紀,已經學會了鑽法律的空子!當法律出現了明顯的漏洞,會有多少無辜的生命被侵害?!當有人專門來鑽法律的漏洞,又會有多少殺人惡魔逃脫應得的懲罰?!

每次看到所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忍不住發問: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

我國刑法第17條對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4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相對負刑事責任。法律要求他們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贖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這8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根據《刑法》規定,若未滿十四周歲,即便殺了人,可以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可是,人心的善良還是齷齪,年齡不是評判的標準,我們永遠不要低估某些未成年人的惡。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頻頻發生:

湖南12歲的男童一連20多刀砍死自己的媽媽,竟然笑著說:我殺的是我媽,又不是別人。結果,因未滿14週歲,被警方釋放,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大連一14歲男孩蔡某將去上輔導班的10歲女孩騙到家中,強行發生性關係後對女孩連刺七刀,殺害棄屍,其兇殘令人髮指。

衡陽12歲少年肖豪,先後刺死自己的表弟表妹和姑姑一家3口,其在姑姑身上連捅20多刀,最小的表弟才3歲;

四川15歲少年小雨因不滿祖母辱罵自己沉迷網絡,邀約3名玩網絡殺人遊戲的搭檔殺死祖母;

安徽滁州14歲少女小玉用老鼠藥毒死與自己相依為命的母親。

西藏13歲少年小文因不滿父母嚴格管教,將父親捅死。

自貢13歲少女將女童扔進糞坑導致其窒息死亡;


4少年殺害同學,逃過死刑竟相視而笑——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了誰


……

一個個血淋淋的事實,一樁樁觸目驚心的案件告訴我們,不是每個孩子都是天使,有些孩子是披著天使外衣的惡魔。他們因處於年幼,讓人失去警惕,因面孔的稚嫩,掩蓋了心靈的骯髒。而當他們犯下滔天罪行後,卻都沒有得到自古以來天經地義“殺人償命”的懲罰。

所以,讓我們再次質疑:《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了誰?!

綜觀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我們不得不說,《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受益者是施暴者,是侵犯他人權益的人!那麼被侵犯的人呢?被剝奪了生命的人呢?他們的權利誰來保護?尤其被無辜殺害的未成年人,他們的生存權難道不需要保護嗎?!

未成年人行兇殺人,因有《未成年人保護法》,而得不到應有的嚴懲,你指望他會因為法律的寬宥,而自覺向善,成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嗎?

中國有句俗話,從小偷針,大了偷金。我們可以推想一下,一個十幾歲雙手就沾滿鮮血,殺了人還能鎮定自若地處理屍體,判決後還能相視而笑的人,長大後會做出怎樣的事情?想想就令人不寒而慄!

我們再來看看大連殺死10歲女童的13歲的蔡某。在近一兩年來,蔡某就一直在騷擾女性,小至同學,大至成年女性,都逃不過他邪惡的眼睛。試想,假以時日,等他23歲,33歲,他會不會成為更大的禍害?!

每次讀到未成年人被害的新聞,相信大家在痛恨兇手,痛惜過早凋謝的如花的生命的時候,也會格外同情失去孩子的父母。殺人償命,自古皆然。而自己的孩子悲慘地死去了,殺人兇手卻逍遙法外,這是每個為人父母心中難以撫平的恨與痛。

韓國的一部電影《別哭媽媽》,是改編自現實生活的真實事件。單純的女兒遭到多名同學多次凌辱而自殺,加害者因未成年人身份免於受到處罰。絕望的母親自己幫女兒復仇,殺死了所有施暴者。法律對未成年行兇者的保護,把遵紀守法的好人逼上了絕路。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2012年10月26日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到現在已經8年了。這8年間,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網絡全面普及,以往10歲上下的孩子生活中除了家庭就是學校,單純的像一張白紙,現在,他們通過上網獲得很多一知半解的知識,心理、生理的成熟都遠遠超過10年前同齡的孩子,因此,他們心理的複雜程度、行為能力,也今非昔比。所以,《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與時俱進,更加嚴謹,真正切合青少年的成長、生活實際,每一個法律條文體現的應該是保護每一個守法的公民的權益,保護受害者的權益,而不是成為了施暴者、違法者的保護傘。

如果《未成年人保護法》依然讓作奸犯科的青少年免予“殺人償命”,那麼,遵循我們中華文化“父債子償”的傳統,子債也應由父母償。

若一切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罪大惡極的人,還擁有活著的權利。那麼,怎樣體現真正的法律公平,生命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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