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少年杀害同学,逃过死刑竟相视而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谁

据北京晚报报道,4名未成年人因绑架人质索要150万赎金,并在赎金到手前将人质杀害。法院判决分别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听到判决时,4人竟相视而笑。

这4名少年,2个17岁,1个16岁,1个15岁,在杀人被判刑后,竟然还能笑得出来!这是怎样的一种笑?


4少年杀害同学,逃过死刑竟相视而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谁


这是灭绝人性的残忍的笑;

这是漠视生命的恶魔的笑;

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挑衅的笑;

这是庆幸自己逃过死刑,“果然不出我所料”的得意的笑!

实在令人无比愤懑!

我们来回溯一下这个案件:

这4名青少年,因无钱去网吧,便想走歪门邪道。

于是,他们绑架了一名16岁的男孩。在男孩各种苦苦的哀告求饶中,他们残忍地将其杀害。

也许他们铁石心肠,也许他们邪恶成性,但同为血肉之躯,他们为什么内心没有畏惧?是什么让他们这样肆无忌惮?只因为,他们知道,即便杀了人,也不会偿命——在谋划实施绑架前,其中一人说:

我们可以做个大案,反正我们都不到18岁,法律不能判死刑。

好一个“法律不能判死刑”!小小年纪,已经学会了钻法律的空子!当法律出现了明显的漏洞,会有多少无辜的生命被侵害?!当有人专门来钻法律的漏洞,又会有多少杀人恶魔逃脱应得的惩罚?!

每次看到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忍不住发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法律要求他们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赎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这8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根据《刑法》规定,若未满十四周岁,即便杀了人,可以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可是,人心的善良还是龌龊,年龄不是评判的标准,我们永远不要低估某些未成年人的恶。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频频发生:

湖南12岁的男童一连20多刀砍死自己的妈妈,竟然笑着说:我杀的是我妈,又不是别人。结果,因未满14周岁,被警方释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一14岁男孩蔡某将去上辅导班的10岁女孩骗到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后对女孩连刺七刀,杀害弃尸,其凶残令人发指。

衡阳12岁少年肖豪,先后刺死自己的表弟表妹和姑姑一家3口,其在姑姑身上连捅20多刀,最小的表弟才3岁;

四川15岁少年小雨因不满祖母辱骂自己沉迷网络,邀约3名玩网络杀人游戏的搭档杀死祖母;

安徽滁州14岁少女小玉用老鼠药毒死与自己相依为命的母亲。

西藏13岁少年小文因不满父母严格管教,将父亲捅死。

自贡13岁少女将女童扔进粪坑导致其窒息死亡;


4少年杀害同学,逃过死刑竟相视而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谁


……

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案件告诉我们,不是每个孩子都是天使,有些孩子是披着天使外衣的恶魔。他们因处于年幼,让人失去警惕,因面孔的稚嫩,掩盖了心灵的肮脏。而当他们犯下滔天罪行后,却都没有得到自古以来天经地义“杀人偿命”的惩罚。

所以,让我们再次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了谁?!

综观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我们不得不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受益者是施暴者,是侵犯他人权益的人!那么被侵犯的人呢?被剥夺了生命的人呢?他们的权利谁来保护?尤其被无辜杀害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生存权难道不需要保护吗?!

未成年人行凶杀人,因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得不到应有的严惩,你指望他会因为法律的宽宥,而自觉向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吗?

中国有句俗话,从小偷针,大了偷金。我们可以推想一下,一个十几岁双手就沾满鲜血,杀了人还能镇定自若地处理尸体,判决后还能相视而笑的人,长大后会做出怎样的事情?想想就令人不寒而栗!

我们再来看看大连杀死10岁女童的13岁的蔡某。在近一两年来,蔡某就一直在骚扰女性,小至同学,大至成年女性,都逃不过他邪恶的眼睛。试想,假以时日,等他23岁,33岁,他会不会成为更大的祸害?!

每次读到未成年人被害的新闻,相信大家在痛恨凶手,痛惜过早凋谢的如花的生命的时候,也会格外同情失去孩子的父母。杀人偿命,自古皆然。而自己的孩子悲惨地死去了,杀人凶手却逍遥法外,这是每个为人父母心中难以抚平的恨与痛。

韩国的一部电影《别哭妈妈》,是改编自现实生活的真实事件。单纯的女儿遭到多名同学多次凌辱而自杀,加害者因未成年人身份免于受到处罚。绝望的母亲自己帮女儿复仇,杀死了所有施暴者。法律对未成年行凶者的保护,把遵纪守法的好人逼上了绝路。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8年了。这8年间,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全面普及,以往10岁上下的孩子生活中除了家庭就是学校,单纯的像一张白纸,现在,他们通过上网获得很多一知半解的知识,心理、生理的成熟都远远超过10年前同龄的孩子,因此,他们心理的复杂程度、行为能力,也今非昔比。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与时俱进,更加严谨,真正切合青少年的成长、生活实际,每一个法律条文体现的应该是保护每一个守法的公民的权益,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不是成为了施暴者、违法者的保护伞。

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依然让作奸犯科的青少年免予“杀人偿命”,那么,遵循我们中华文化“父债子偿”的传统,子债也应由父母偿。

若一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罪大恶极的人,还拥有活着的权利。那么,怎样体现真正的法律公平,生命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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