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能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执行?为什么?

手机用户82305272104


农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执行。但一般不太会被执行,执行难度较大。为什么这么说?

一、在保证被执行人居住权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人民法院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居住权,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才可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可以买卖但是交易流转受限。根据《土地管理法》(2020年新)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上法律规定,

说明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农民唯一的房屋,就会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再申请宅基地。而且对宅基地买卖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内进行买卖交易。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人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以上主要考虑到集体土地流转的情况,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集体土地后的有关手续的规定,只提到人民法院需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在再行处理。这说明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进行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是比较麻烦,不太容易实施。

综上,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农民唯一的房屋,就会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再申请宅基地。那么就无法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但是如果存在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三种情况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宅基地买卖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内进行买卖交易,还涉及到集体土地流转等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农村自建房的价值和买卖增加了难度。一般这种情况法院都暂时不做处理,宽限被执行偿还债务的时间督促其积极偿还债务。所以说,农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执行。但一般不太会被执行,执行难度较大。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和律师。如果你有不同见解,欢迎评论!





帝逢春


对于农村自建房能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这个要分具体情况。在过去,对于债务问题,大家都有个基本的认识,“要得有,要不得没”,有钱要还债,无钱当然没法还。农村的住房,由于是生活必须的,一般不会被当作财产来拍卖执行。所以有些老赖出于对法律误读,自己住着高大宽敞的豪华住房,却拒不履行还债义务,这种情况下法律是不会保护的。

对于题主的这个问题,晏子可以明确的答复你,如果欠债人的房屋是唯一的住房,并且标准符合基本规定,没有明显高出当地居民的基本住房水平,是不会被法院强制拍卖用于还债务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虽然不会被拍卖,但可以被查封。因为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说,作为欠债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唯一的不明显超过当地基本水平的房屋,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不会给你拍卖或者变卖用于还债。查封期间不影响欠债人继续居住,查封期间无法交易,查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欠债人私自变卖后拒不还债。

当然,如果欠债人在农村拥有不止一套房产,根据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其原来所拥有的多出来的房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进行扣押,公开拍卖或者变卖,强制用来还债。但这种拍卖或变卖要遵守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定,不准卖给外村人、城市人,只能卖给本村达不到一户一宅标准的缺房农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欠债人只拥有一处房产,但该房产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成为豪华住宅,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将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但拍卖所得要留出可以购买普通住房的款项,用于购买一处普通住房让欠债人居住生活,剩余部分用来偿还债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打个比方来说,当地农民都只是普通的四合院,欠债人却建设了几层楼的别墅式花园住房,并且装修豪华,安装空调等非生活必须的设施,法院不会允许你自己过着花天酒地的高档生活而不去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将你的豪华住宅拍卖,在当地农村给欠债人买一套普通的民宅,既确保欠债人的基本生活,又保证有剩余钱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齐东晏子


帝逢春

33分钟前

农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执行。但一般不太会被执行,执行难度较大。为什么这么说?

一、在保证被执行人居住权的情况下是可以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人民法院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居住权,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的居住权才可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可以买卖但是交易流转受限。根据《土地管理法》(2020年新)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以上法律规定,

说明一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农民唯一的房屋,就会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再申请宅基地。而且对宅基地买卖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内进行买卖交易。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程序性规定,第二十四“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人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以上主要考虑到集体土地流转的情况,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集体土地后的有关手续的规定,只提到人民法院需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在再行处理。这说明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进行拍卖后办理过户手续是比较麻烦,不太容易实施。

综上,如果法院强制执行了农民唯一的房屋,就会使其永久性的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无法再申请宅基地。那么就无法保障农民的居住权,但是如果存在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三种情况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宅基地买卖进行了限制,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内进行买卖交易,还涉及到集体土地流转等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农村自建房的价值和买卖增加了难度。一般这种情况法院都暂时不做处理,宽限被执行偿还债务的时间督促其积极偿还债务。所以说,农村自建房屋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财产执行。但一般不太会被执行,执行难度较大。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和律师。如果你有不同见解,欢迎评论!



沃源灌溉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苏北人在宁夏


农村自建房能否强制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自建房屋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房屋的,法院一般会对房屋进行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是什么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乡村小稳


宅基地房屋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家庭自身情况符合规定能够批准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地的政策考虑这就是他们唯一的家,你听说过执行家吗?其二,违反一户一地的政策,那么就符合收回规定,政府可以无条件收回,群众对抗政府收回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不是执行财产。宅基地本来就不是财产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 如果不是唯一住房 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 那就需要考虑了 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 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 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 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 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 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 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 进行执行 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 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 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 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而后进行处理。


星闻杂志社


漠植物,能耐恶劣环境和久旱条件。浇水太勤,叶片变白,斑纹色泽也变淡。由春至秋生长旺盛,应充分浇水。

冬季休眠期要控制浇水,保持土壤干燥,浇水要避免浇入叶簇内。

用塑料盆或其它排水性差的装饰性花盆时,要切忌积水,以免造成腐烂而使叶片以下折倒。

虎皮兰一般放置于阴处或半阴处,但也较喜阳光,惟有光线太强时,叶色会变暗、发白。

喜欢温暖的气温。其适宜温度是18~27℃,低于13℃即停止生长。冬季温度也不能长时间低于10℃,否则植株基部会发生腐烂,造成整株死亡。 。全部

18722 2010-12-2918440

我的养花心得是这种很好养,我都不怎么管它,你正常浇水就行,一次浇透,几天不用管。放在阳光好点的地方,生长很快,没什么特殊要求。

以下是详细介绍,我基本不用的。

虎皮兰(虎尾兰)

生长习性:适应性强,性喜温暖湿润,耐干旱,喜光又耐阴。

对土壤要求不严,以排水性较好的砂质壤土较好。 其生长适温为20一30℃,越冬温度为10℃。虎皮兰可用分株和扦插繁殖。

繁殖培育:虎皮兰的繁殖可用分株和扦插的方法。

分株:适合所有品种的虎皮兰,一般结合春季换盆进行,方法是将生长过密的叶丛切割成若干丛,每丛除带叶片外,还要有一段根状茎和吸芽,分别上盆栽种即可。

扦插:仅适合叶片没有金黄色镶边或银脉的品种,否则会使叶片上的黄、白色斑纹消失,成为普通品种的虎皮兰。方法是选取健壮而充实的叶片,剪成5~6厘米长,插于沙土或蛭石中,露出土面一半,保持稍有潮气,一个月左右可生根。

金边及斑叶品种利用叶插繁殖出的小苗为绿色苗,金边及斑小陵状消失,降低了观赏价值,所 以这些品种不宜用叶插繁殖,只能用分株繁殖。

虎皮兰盆栽可用腐叶土和园土等量混合并加少量腐熟基肥作为基质。

它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生长良好,除盛夏须避免烈日直 射外,其它季节均应多接受阳光;若放置在室内光线太暗处时间 过长,叶子会发暗,缺乏生机。此外,如长期摆放于室内,不宜突然直接移至阳光下,应先移在光线较好处,让其有个适应过程 后再见阳光,以免叶片被灼伤。

浇水要适量,掌握宁干勿湿的原 则。平时用清水擦洗叶面灰尘,保持叶片清洁光亮。春季根颈处萌发新植株时要适当多浇水,保持盆土湿润;夏季高温季节也应经常保持盆土湿润;秋末后应控制浇水量,盆土保持相对干燥,以 增强抗寒力。

它对肥料要求不高,生长季每月施1—2次稀薄液肥, 以保证叶片苍翠肥厚。

。全部

19011 2010-12-2618170

夏天3-5天


小腰伶


肯定不可以的,因为农村自建房的所有权不是个人所有,是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就好像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村集体,个人是使用权,但是正常情况下所有权是不能干涉使用权。虽然实际上这个使用权跟所有权在日常生活中是没区别。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所以在法律上,是无法执行的。


南瓜哥哥2020


应做为财产执行!但值不了几个钱!申请人态度应尊重!如申请人(债权方)坚持执行!应该!


用户9377339836255


这个问题分二个层面来分析:首先是农村自建房是生活起居必须保障,其次是农村自建房土地是本村组集体所有,不是国有土地可以出让、转移、买卖等。因些小白认为不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