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電子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電子合同的認定

電子合同是隨著網絡商業化而產生的一個概念。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數據電文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我國對電子合同的效力的相關制度主要有《合同法》、《電子簽名法》等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成都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四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數據電文的概念包含兩層意思:

1,數據電文使用的是電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手段;

2,數據電文的實質是各種形式的信息。

數據電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內容,且內容是固定的,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穩定存續,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重複展示,供當事人隨時查閱的都被認為是由《合同法》調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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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只要輸入相關的信息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邀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的除外。”

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絡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而對方發出相應承諾通知後合同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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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子合同的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以及約定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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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簽訂電子合同注意事項

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我國在《電子簽名法》第5條中規定:符合下類條件的數據電文,應當視為滿足法律、行政法規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夠有效的表現所載內容並可隨時調取查用;(2)能夠可靠的保證自最終形成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在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所以,為確保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是需要完善的技術,二則需要較強的證據意識,將雙方簽訂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的證據予以充分保存,必要時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而針對數據電文的保存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細節:

1、確保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確保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接收時的內容;

3、確保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另外,合同的成立可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為避免發生糾紛時證據的丟失與不完善導致不必要的損失,電子簽名也是一種非常值得推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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