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捲入挪用公款一審獲罪,歷時三年憑報銷的白條終獲清白

真實案例改編

2015年八月一個熟夏的下午,某縣國辦職業學校出納王愛民(化名)感到異常煩躁。果然接到地級市的區人民檢察院電話,讓來檢察院一趟。半月前自己曾配合過檢察院調查過案件,所在學校校長被他人舉報違法亂紀、存在經濟問題涉嫌犯罪,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辦。記得當時張愛民被叫到賓館說學校財務事情,無意中說出自己曾用公款買過建設銀行“日日鑫”理財產品,事後公款全部贖回了。張愛民感覺到辦案人員異樣表情,他有種不祥感覺,這幾天總感覺焦躁。

到了區檢察院後,直接做了幾次筆錄,主要是讓說挪用過哪些公款,怎麼買的理財,然後向其宣讀了上級市檢察院指令區檢察院異地查辦張愛民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當天出具刑事拘留書,將其羈押在看守所。這一天對張愛民來說簡直是災難,自己還寫了認罪書,說為了私利購買理財,請求輕判。

出納捲入挪用公款一審獲罪,歷時三年憑報銷的白條終獲清白

五個月後,案件被以挪用公款罪起訴至區級法院,指控被告人王愛民利用擔任公辦學校出納的便利,將經手公款342萬元購買了建設銀行“乾元日日鑫高資產組合產品”,認為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張愛民聘請了律師,很快案件就開庭了,庭審中,控方提交了證據:五筆理財款項來源書證、張愛民口供、認罪書、建設銀行“日日鑫”交易記錄等,認為張愛民購買理財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法院採納了檢察院公訴意見,判決張愛民構成挪用公款罪,判處五年半有期徒刑。

出納捲入挪用公款一審獲罪,歷時三年憑報銷的白條終獲清白

張愛民不服起訴上訴,市級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

2018年區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本案。開庭前,張愛民變更了辯護律師為苗培律師。新的律師研究了卷宗證據材料,和張愛民詳細交談了解購買理財的經過。張愛民一段無心談話,律師認為案情出現逆轉。

出納捲入挪用公款一審獲罪,歷時三年憑報銷的白條終獲清白

他說當時學校沒有對公賬戶,公款數額較大隻能存在自己專門辦的的銀行卡中,沒有和自己錢混用。後來開通了網上銀行,用電腦在網上對外付款,比如支付全體職工工資。

有一天一位老師拿著校長簽字的白條找他報銷,張愛民為難了,白條不是正規發票,不能從公款中報銷。這時想起了建設銀行工作人員在其存公款時,對其宣傳過“日日鑫”,說利息高,可隨時購買隨時贖回,且保本,在家用電腦操作就可購買。

於是張愛民就用網上銀行購買了理財,所得收益,張愛民就陸續報銷了學校白條支出。

律師認為張愛民是無罪的。因為挪用公款罪客觀行為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張愛民雖挪用公款但未歸個人使用。

律師開始調取無罪證據:白條經手人的證明(證實從張愛民處報銷經過)、學校證明(案發前沒有對公賬戶)。

製作兩個表格:五筆理財產品收益總額、白條報銷總額。組織證據目錄將證據裝訂好,提交法院。

開庭中公訴人、辯護人激烈交鋒,公訴人認為白條和本案無關,報銷的錢和理財收益無關。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應提供證據證實理財收益歸張愛民個人佔有了,張愛民購買理財銀行卡已經清零,理財收益是隨本金一塊贖回到卡上的,公訴人應當拿出證據證實張愛民銀行卡記錄中哪一筆是佔有收益了。

最終本案判決張愛民無罪。區檢察院提起抗訴,抗訴期間,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撤回來抗訴。

出納捲入挪用公款一審獲罪,歷時三年憑報銷的白條終獲清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