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了房子沒過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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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房屋繼承過戶的手續有以下幾個步驟:

  1、首先要由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估價。

  2、然後就是房產繼承人攜帶死亡證明書、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遺囑,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3、房屋測繪:在辦理產權登記之前,房產繼承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理房屋面積測繪轉繪手續,並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

  4、繼承登記:房產繼承人應該攜帶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領取並回執,等全部資料審核通過後,方可取得房產證明。

希望回答對你有幫助!



嗨堅果


您好!

題主指的應該是“人去世之後,去世人的房子未過戶”的情況。

我們知道,任何財產,只有產權人才可以對其進行使用、處置。人過世之後,如果去世人的房子沒有過戶的話,就意味著房子“沒有主人”,任何人都無法對房子進行任何處置,包括出租、出售甚至居住。

因此,關於題主提到的“怎麼辦”——最重要的就是,當房產的產權人去世之後,應當儘快辦理房產的繼承過戶。這個過程,是重新確定房屋產權人和產權份額的過程。

辦理房產的繼承過戶,主要注意三個關鍵點。以下分別說明:

關鍵點一:確定繼承人。

人去世後,誰有權利能夠繼承其遺留下來的財產,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主要有兩種確定方式:

  • 遺囑繼承。如果去世人生前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 法定繼承。如果去世人生前沒有合法有效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執行。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去世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沒有第一順序人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人被法律賦予了繼承權,但是不意味著最終一定非要繼承,繼承人可以選擇放棄。

因此,繼承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例如,所有份額均由一個人繼承、其他人自願放棄。

關鍵點二:確定繼承份額。

先要知道去世人的遺產份額。

這裡僅做一下提示,不展開說:遺產份額不一定是全部房產。因為去世人名下的房產,不一定全部屬於去世人(例如,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去世人在房產中所佔的份額方可作為遺產。

繼承人確定之後,再就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進行商定。原則上,按照法定繼承的話,所有繼承人均分遺產。

關鍵點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這一步比較麻煩。如果所有繼承人均無爭議,可以走公證繼承的方式;如果存在爭議、且無法達成一致,就只能走訴訟的方式。

以下就這兩種方式的辦理流程簡單說一下:

1.公證繼承。

  • 材料準備。準備好四類:房產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包括去世人、以及繼承人中去世的人)、繼承人身份證明。

  • 繼承權公證書辦理。所有繼承人,去當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拿到《繼承權公證書》。

  • 房產過戶。繼承人拿著公證書,去房產所在地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證,登記繼承人姓名。

2.訴訟。

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等法院立案後,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出具一個《法院判決書》。繼承人拿著這個判決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過戶。


一紙家書


買了房子還沒來得及過戶,原房主就去世了,遇到這種事,對於購房者來說就是個大麻煩,原本簡單的事情複雜化了不說,可能還會因此陷入房產糾紛之中,甚至增加增加購房成本。

首先要辦理法定繼承手續,再辦理房產過戶

出現這種情況,直接辦理過戶是不可能了,只能由房主的繼承人首先完成房產的繼承手續,將房產先過戶到一個繼承人名下,然後再由繼承人將房產過戶給購房人。

這裡面可能會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因繼承引起的財產糾紛問題

由於房主去世,其配偶、子女、父母同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繼承房產的權利。因此可能存在兩種情況:

(1)如果所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出讓房產一事知情,且對房屋買賣價格及財產分配沒有異議,那就相對簡單些,只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將出售的房產由其中一人繼承並辦理過戶手續,然後再將房產過戶給購買人即可。

(2)如果繼承人當中有人對被繼承人出售房產一事不知情,或者由於財產分配或者產權問題存在爭議,而對房產的出售價格提出異議,進而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那就麻煩了。假設繼承人之間由於繼承問題打起官司,購房人購買房產的過戶事宜可能會被無限期拖延,即使購房人提起訴訟,案件也要等到繼承訴訟判決後才能開庭。

2、因繼承過戶產生額外的稅款的分擔問題

即使在繼承人一致同意配合購房人進行房產過戶的情況下,可能還存在稅費增加的問題。從形式上來說,房產的過戶相當於由繼承人出售給購房人。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繼承人繼承房產免增契稅、增值稅,如果“滿五唯一”免徵個人所得稅,只需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第四條的規定,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也就是說,在繼承人辦理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後,再過戶給購房人時,購房時間仍以繼承前的產權證的登記時間為準。繼承前後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是一致的。

問題在於繼承發生前,房子可能是被繼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此時過戶給購房人,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而繼承發生後,房產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對於繼承人而言,可能不再是家庭唯一,此時再過戶給購房人,就需要按市場評估價的1%或者出售房產溢價(扣除繼承的合理費用)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個費用由哪一方承擔承擔可能會出現爭議。按照不成文的慣例,房產交易稅費一般都是由買方承擔,這樣就增加了購房人的購房成本。

購房人應如何處置

遇上如此倒黴的事,購房人不能坐以待斃,應主動聯繫房產繼承人,最好是聯繫對出售房產知情的逝者的配偶或子女,這樣相對容易溝通。

如果有不止一個繼承人,應說服對方將房產過戶到無房產的繼承人名下再進行過戶,爭取免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不幸出現繼承人之間的財產之爭而影響過戶,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一定要爭取在繼承財產分割前提起訴訟,必要時要採取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小豬房論


1、房子還未過戶,當事人去世了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若房屋所有權人去世,由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要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在法定繼承人繼承之後,買方和法定繼承人在進行交易,進而完成過戶手續。

辦理方法及步驟:

房屋法定繼承人

房主的所有法定繼承人集體協商好,選定其中的A為房產繼承人,其他人放棄繼承;然後一起帶著身份證明、戶口本、房權證、死亡證明等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後按規定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核實,確認無誤後對所有法定繼承人逐一問訊筆錄,記錄在案。

出具公證書

公證部門工作人員依據調查、筆錄、材料等確認該房產其他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由A繼承房產等屬實後依法出具繼承房產公證書,同意A到房管部門申請變更,把房屋所有權轉移到A名下;

新的房主出來了

房管部門工作人員受理後,認真核實材料真偽,確認無誤後受理房產繼承變更,7個工作日後審批出證,下發以A為房產所有權人的新的房權證;

買方和新房主交易過戶

買方和新房主一起一起到房管部門按買賣的程序辦理過戶交易,核准後繳納相關稅費,進入審批程序,7個工作日後審批出證,下發以買方為所有權人的新的房權證。

2、發票丟失,但是房產證還沒有辦?

首先要和當地稅務機關聯繫,看是否有相關政策規定,如果有先例,可以依照之前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沒有可以參考以下方法。

首先,對於已經遺失的發票,建議到稅務部門申請作廢,並註明房屋地址、購房者姓名和發票號碼等相關要件。

其次,如果購房發票是開發商開具的,可以到開發商處把電子票記錄調出來重新打印,或者把發票存根聯複印,寫上“此件與原件相符”的字樣,打印件或複印件加蓋該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即可作為抵扣憑證,購房者可帶著購房證據前往房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合肥房產諮詢師


樓主提出的問題,是在房產交易中必然會產生的一個可能性問題,也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非常少遇到到的問題,同樣也是一個非常容易造成買方困惱的的大麻煩。

在我從事房產行業五年過程中,曾經協助手底下經紀人處理過類似的問題。作為買方來說在遇到這樣的情況,其重要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自己的經濟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非常理解買方的心情,好不容易看好一套自己滿意並且喜歡的房子,並且價格也滿意,肯定是希望保障房屋的正常過戶。那麼,在遇到這樣的情況其實不用太過於慌張,只不過是程序會比情況發生之前會更加繁瑣一點而已。那麼具體該怎麼做呢?

第一,保管好業主生前所有簽署的合同及有效備件以及轉賬記錄。保障在跟繼承人溝通無果的情況可以走司法程序,在法律上,出現該問題,完全支持買方房屋過戶的要求,所以這點很重要。

第二,跟房主繼承人溝通協商過戶事宜。首先需要繼承人先去辦理繼承公證書,然後再去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把產權人登記到繼承人名下,最後由繼承人配合完成過戶手續。

如果繼承人不配合過戶,並且惡意刁難,增加房款等問題,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出事第一條裡面的證據材料走司法程序,法律會幫你去完成過戶程序。

所以,遇到樓主提出的問題,大家沒有必要慌張。最後建議大家在買房的時候,最好是找一家比較專業可靠的房產中介公司進行簽約過戶,如果只是在該公司簽約走過戶手續的話,一般不會收取太大的費用。

我是職業房產經紀人,還有有什麼問題可以關注私聊。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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