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集中鑑定違建”為哪般?拆違建違反程序,也要承擔責任

在徵地拆遷中,拆遷戶和拆遷部門之間一切的矛盾,都可以歸結到拆遷補償問題上,如果再深究一點,那就是一個“利”字,儘早把拆遷戶房子強拆了,有利於拆遷部門領導的仕途、有利於在談判中壓低拆遷戶補償,這也是非法強拆屢屢發生的原因。今天給大家介紹的,是關於徵地拆遷中,“集中鑑定違建”的法律知識。


徵地拆遷“集中鑑定違建”為哪般?拆違建違反程序,也要承擔責任

為什麼要集中鑑定違建?就事論事,拆違建的費用一般是行政機關承擔,單純拆違建並不會讓行政機關獲利,如果在平日裡集中鑑定違建,那麼一般是上級有任務要求。但在徵地拆遷中,拆違建卻成了香餑餑,因為如果走正當的徵地拆遷程序,行政機關要給拆遷戶很多補償款,但如果走拆違建的程序,那麼一分錢都不用補償,這就是“拆違代拆遷”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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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即便在徵地拆遷期間拆違建有利可圖,但如果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立案調查程序自不必說,如果這兩個程序都沒有,那麼其拆違建本身就沒有任何依據,而在立案調查後,行政機關還要履行“催告程序”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如果不經催告就強拆、侵害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那麼其強拆行為依舊是違法的,並且其違法拆違的行為更坐實了“拆違代拆遷”的事實,拆遷戶可及時通過法律程序來獲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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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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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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