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醫保卡這麼用罰款5倍!

有醫保卡的注意!

千萬別把醫保卡隨意借給他人使用,

家人也不行!

否則將被罰款!


注意!醫保卡這麼用罰款5倍!

為進一步健全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規範醫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嚴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我市制定《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違反醫保規定的各類行為及處罰標準,最高可按違法金額的五倍罰款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基本醫療保險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統一處罰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額度的裁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依法行政、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不得因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而加重處罰。


第五條 行政處罰應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相當,按一般、較重、嚴重三種違法情形,分別給予違法金額三至五倍的罰款。屬於定點醫藥機構的,同時按照醫保服務協議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違法金額三倍的罰款


(一)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冒名就醫購藥,或者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借的


(二)醫藥服務行為真實存在,但申報主體、申報項目、參保人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違法金額不滿五十萬元的;


(四)其他社會危害後果一般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違法金額四倍的罰款


(一)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的


(二)醫藥服務行為部分真實,所申報數量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違法行為被處理後,一年內再次發生同一類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


(五)其他社會危害後果較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退回醫療保險金,並處違法金額五倍的罰款


(一)斂存他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或非法使用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賣牟利的


(二)醫藥服務行為全部虛假,虛報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違法行為被處理後,六個月內再次發生同一類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社會危害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立案調查前,主動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金額不滿五千元,立案調查後、行政處理決定作出前,主動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不適用本條不予處罰的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主動提供違法事實證據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一種情形,減少一倍處罰,可以累計減罰,但處罰金額不得低於違法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兩項以上的,按照從重原則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追回醫療保險金。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違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違法行為始於本辦法施行前的,行政處罰裁量按照原辦法執行,但適用本辦法行政處罰較輕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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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問答Q&A

《辦法》是如何確定處罰倍數的?

《辦法》將違法行為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種情形,綜合考慮醫療服務行為是否真實、違法行為發生頻次、違法金額大小、當事人是否牟利等幾個維度,分別給予違法金額三到五倍的罰款。如同一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多款規定的,按照從重原則予以處罰。

什麼情形可以不予處罰?

《辦法》明確了兩種不予處罰的情形,即“立案前主動退回醫療保險金”及“違法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並主動退回醫療保險金”。同時,明確了對應當處以五倍罰款的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的,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

《辦法》實施前的案件如何處理?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2日印發之日起施行。違法行為始於本辦法施行前的,行政處罰裁量按照原辦法執行,但適用本辦法行政處罰較輕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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