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視角分析從鎮長直接當法院院長是不是合法?

2020年3月,江西省撫州市黎川縣德勝鎮鎮長錢永明擬任崇仁縣法院院長的任命公示引發廣大關注。“鎮長直接調任法院院長”一事,很多人有疑問,尤其引起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質疑。有人指出,錢永明被調任法院,掌管司法審判系統,是否具備任職資格,“有待考察”。而撫州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科回應稱,“他任職法院院長一職,還是符合任職條件的,錢永明大學的時候學習的是法律專業,目前仍在公示期。”

法院是專業審判機關,這一任命公示之所以引發關注,主要應該有以下幾點:

一、從鎮長直接提拔到法院院長這樣的縣處級位置,在當前基層幹部的任免常規中是相當罕見的。

法院院長任職主要是來自於法院、檢察院的提拔或交叉任職,而且很多來自上級法院系統的空降,就算來自政法委、公安機關等政法系統這樣的提拔也相當少。

二、從行政機關直接轉到司法機關是否合適?尤其在當前法官員額制改革的大背景下。

鎮長的職務當然屬於行政機關,直接轉到司法機關是否合適?

從錢永明的簡歷信息來看,他是河海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有過一段時間的法制辦工作經歷,多少還是與法律工作相關的。2008年6月起,他歷任江西省黎川縣德勝鎮政府公務員、黎川縣政府法制辦科員、黎川縣政府辦副主任、黎川縣政府法制辦主任、黎川縣德勝鎮黨委副書記(正科級)等職務。2017年5月—2017年7 月,錢永明擔任黎川縣德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候選人。2017年7月至今,他一直擔任黎川縣德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當前法院實行員額制改革之後,想要進入員額法官,都是相當之難的,尤其是過去在一線辦案的法官,如今也不一定能夠進入員額。這也說明法官的門檻是相當之高的,要求是非常之嚴的。

三、從《法官法》探討這樣的任命是否符合法律之規定?

根據《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法院院長是屬於“法官”序列的。

接下來再來看看《法官法》的第十二條之規定,也就是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

按照以上擔任法官的七個必須條件,這鎮長的法學專業學歷符合(五)。

關於(六)“從事法律工作”,他曾經在政府法制辦工作過,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在2002年和2006年關於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關規定的答覆意見,應是屬於“法律工作”的範圍。只是不知道他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是否達到了五年?

還有一點,這也是非常關鍵之處,(七)關於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這是當一名法官的基本條件,法院院長當然首先是一名法官。目前公示信息也沒有看到。

以上清楚了,最後不知道擔任法院院長是不是可以放寬條件?是不是可以低於法官的條件?是不是可以不參照這些法官的條件?這個問題,希望有個權威公信的依據,不然,這個任命的合法合規性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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