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及會議有關決定、決議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任命:

賈建軍為忻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免去:

賈寶珠的忻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賈建軍的忻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監察和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決定任命:

董成俊為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

決定免去:

張志傑的忻州市體育局局長職務

張俊國的忻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職務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職名單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免去:

劉青春的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王茂田的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賈寶珠辭職請求的決定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忻州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接受:

賈寶珠辭去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報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備案。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清明節期間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強安全意識、切實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決定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有效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全市林草資源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忻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清明節期間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禁止攜帶火種及易燃品進入墳區、墓地,禁止在墳區、墓地焚燒紙錢、冥幣、香燭等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全面禁止城鎮街道祭祀用火,禁止在城鄉道路、廣場、居民區、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焚燒紙錢、冥幣、香燭等祭祀用品。

二、倡導文明綠色殯葬、祭祀,轉變傳統祭掃觀念,摒棄陳規陋習,積極推進分散祭祀、家庭悼念、異地追思、敬獻鮮花、網絡祭掃等綠色低碳祭拜形式,提倡精神祭拜,減少現場祭拜、踏青祭拜。

三、全市廣大黨員幹部、公職人員、各級人大代表要率先垂範,以身作則,移風易俗,做“告別陋習,文明祭祀”的帶頭人,營造文明祭掃的社會氛圍。

四、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和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增強綠色祭祀、綠色殯葬意識,養成安全、文明的殯葬、祭祀習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回應群眾訴求,結合實際制定安全、綠色、文明、方便群眾的祭掃舉措。

五、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執法管理體制,明確執法責任主體,落實執法管理職責,確保防火網格監督全覆蓋。

六、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防火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履職盡責,對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責。

七、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野外非法用火違法犯罪行為。對造成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妨礙防火工作人員正常管理的,給予批評教育,對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

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辭去委員職務請求的決定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忻州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接受楊曉宏、鄭慧明、郝晉生三位同志辭去忻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並報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備案。

忻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忻州市市本級部分政府債券資金調整及安排方案的決議

(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聽取並審議了市財政局局長趙志偉受市人民政府委託所作的《關於市本級部分政府債券資金調整及安排方案(草案)的報告》。

會議經過審議,決定批准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本級部分政府債券資金調整及安排方案(草案)的報告》,批准忻州市市本級部分政府債券資金調整及安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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