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繳存單位、職工: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住房公積金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粵建金函〔2020〕20號)和《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應對疫情穩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號),結合中心實際情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具體如下:
一、可緩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緩繳2020年1月至6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已繳存的月份除外),經批准緩繳的企業,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企業需在2021年6月30日前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二、可補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自願繳存人員,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按時繳存但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當月進行補繳,補繳完成視同正常繳存,不影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可降比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降低2020年1月至6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已繳存的月份除外),比例最低不低於3%。
四、可停繳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在與職工充分協商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請停繳2020年1月至6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已繳存的月份除外),經批准停繳的企業,停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企業停繳期間,職工提出個人自願繳存,企業應配合職工辦理有關手續並以企業名義繳存。
五、可延期
對因新冠肺炎疫情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不能正常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及時補劃還款的,經認定,不作逾期處理,不作為逾期記錄報送徵信部門,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積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審批期限到期仍符合提取條件的,免申請自動延期至疫情結束後3個月。
六、減負擔
2020年1月至6月期間,提高職工租房提取額度。月繳存額高於300元的,可提取金額為前一個月繳存額的70%,每次提取後賬戶內須保留至少100元的餘額,提取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提取。
附件:
1、中心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業務辦理指南
2、階段性緩繳、停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繳存比例申請表
3、逾期罰息減免申請書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31日
【購房資訊輕鬆享,快來關注樂居網】
閱讀更多 樂居網中山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