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陵縣公安局關於依法打擊拒不配合疫情處置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凡2020年1月份以來,從湖北武漢等疫情重點地區返黃來黃人員及其接觸者,必須向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委會如實登記報告,主動接受居家隔離、定點隔離等預防防控措施。對拒絕隔離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地點的,公安機關將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強制隔離,並視情節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二、凡從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或外省返黃來黃人員,在接受工作人員登記檢查時,必須如實陳述始發地、途徑地、目的地,若故意隱瞞事實真相,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響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若有疑似症狀不按要求主動報告的或者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對不聽勸阻或者無視提示,拒不佩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予以治安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衛生防疫等部門依法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六、希望全縣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各類違法犯罪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舉報電話:110。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應急響應解除時結束。

特此通告


黃陵縣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黃陵縣公安局關於依法打擊拒不配合疫情處置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黃陵縣公安局關於依法打擊拒不配合疫情處置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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