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9級拒不上班,公司可拒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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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事情,我是這麼理解的。

1、工傷是工傷,上班是上班。

工傷只是代表這個員工在工作中受到了傷害,必須得到醫療和救助,這是工傷管理條例給予他的權力。

所以,是否按規定上班?和工傷的賠付沒有什麼關係,工傷條例怎麼規定就需要怎麼執行。

而治療結束後,員工還是公司的員工,必須接受公司的管理,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所以,該上班就得上班,不服從公司的管理,制度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

2、工傷治療後,員工有權選擇繼續上班或者離職。

在工傷治療結束並接受了傷殘等級認定後,員工就需要服從公司的安排,返回工作崗位上。

但是,法律給了員工一個主動權,這個主動權就是:“員工可以根據他自己的意願,是選擇繼續在這個公司上班還是選擇離職。”

如果他選擇上班,公司需要給他安排崗位,並且需要照顧一下他的殘疾,安排一個比較適合他的工作崗位,待遇自然隨著崗位而定。

如果他選擇離職,則正常辦理手續,不過這裡公司需要賠付他一個叫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東西。

這個補助金在工傷管理條例裡面都有明確的規定,這裡就不重複了。

如果員工又不按規定上班,又不提出離職。哪就按公司正常制度進行管理,該記曠工記曠工,該辭退就辭退。

總之,員工沒有權利拿著工傷為藉口,不上班還領著工資,或者拿著工傷為藉口,擾亂公司的管理。

以上是個人的理解,僅供借鑑。


貳世界


如果沒有疾病證明書請假,那麼單位就通知員工來上班,員工沒有請假也沒有來上班的情況下,是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該員工的。但是需要支付員工工傷待遇費用,不需要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1、工傷治療完畢之後需要到單位上班,如果員工無故不上班是屬於曠工行為,單位是可以以此辭退員工,但是需要支付員工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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