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4月1日,二中院在對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寫進行調研的基礎上,在互聯網上以視頻直播的方式召開了“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寫法官提示”網上新聞通報會。刑一庭副庭長黃小明、法官助理趙欣參加了通報會。通報會由研究室負責人、新聞辦主任高志海主持。


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part.1

前言


當前,我國本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的態勢不斷鞏固和拓展,但國外疫情形勢複雜嚴峻,國際疫情快速蔓延帶來的輸入性風險大幅增加,外防輸入形式更加嚴峻。北京作為國際交流中心,已經成為防控境外疫情輸入的主戰場。根據我國出入境管理相關規定,所有出入境人員必須進行健康申報,入境人員須如實申報健康狀況和旅行經歷等。為從法律層面向社會大眾介紹入境人員填報健康申明卡的重要性,健康申報涉及的法律問題並作出提示,二中院專門召開了此次新聞通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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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通報會現場

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意見》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做了進一步的明確。《意見》指出,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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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3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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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護的客體是國家對國境衛生檢疫的正常管理活動。

2. 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無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還是無國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國國境的過程中,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犯罪行為,都應當適用我國刑法,適用統一的司法標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主觀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而故意逃避或者拒絕。

4. 具體行為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在國境衛生檢疫中拒絕執行檢疫措施或者處理措施,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體也可能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處於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並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其他特定主體是指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外需要接受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檢疫的人員。

5. 入罪情節:上述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司法適用中要特別注意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中“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入罪要件,如果行為人雖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但綜合全案事實,認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不符合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如果觸犯妨害公務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處理。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的情形。傳播的對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員,也可以是其他接觸人員。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認定,實踐中要注意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如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與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觸,被感染者的感染時間是否在與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觸之後,被感染者是否接觸過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等因素,綜合認定因果關係。如果綜合案件證據情況,無法確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則不應認定屬於“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情形。

“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是指雖未造成他人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但引發了傳播的嚴重危險。對於此類情形,入罪應當限制在“嚴重”危險的情形,而且這種危險應當是現實、具體、明確的危險。實踐中,對於“傳播嚴重危險”的判斷,同樣應當堅持綜合考量原則,實踐中需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採取特定防護措施,因其行為被診斷為染疫嫌疑人的人數及範圍,被採取就地診驗、留驗和隔離的人數及範圍等,作出妥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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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4

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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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針對的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為,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衛生防控防治環境。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針對的是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提出的檢疫措施的行為,適用於在出入我國國境時的衛生防控防疫環節。

2.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甲類傳染病”為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中的“檢疫傳染病”為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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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的認定: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冠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並將新冠肺炎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因此,入境人員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分別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時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檢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行為人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行為人既有拒絕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檢疫措施的行為,又有在入境後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防控措施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一般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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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5

法官建議

填寫入境卡:“瞞報”要不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出入我國國境的人員應當向海關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進行健康申報,有發熱、咳嗽、呼吸困難等不適症狀,應當向海關主動申報,配合海關做好體溫監測、醫學巡查、醫學排查等衛生檢疫工作,切忌不可虛報、瞞報甚至不予配合,否則將承當相應法律責任。


供稿|北京二中院 黃小明 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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