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一景区餐厅经营过期榨菜、烤肠,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3月31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违法案件通报(二)。

案例1 南郑区某景区内餐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年3月20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景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在景区内发现一餐厅经营的达福琪酱菜(榨菜、豇豆),麻辣青菜干,火锅烧烤肠,黄瓜什锦五箱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共计23.05公斤。

目前,该餐厅涉嫌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已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案例2 陕西某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案

2020年3月2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发现已安装使用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3台起重机械,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规则》相关规定,使用特种设备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3日内办理。

截止3月5日现场复查时仍未办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使用规则》相关规定。本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

案例3 南郑区大河坎某餐饮配送经营部推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户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案

疫情期间,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大河坎镇某网络餐饮配送经营部进行现场、网络检查,发现该商家在商户拓展、运营服务等业务中,存在推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商户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的违规行为。

同时该商家在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更新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信息。次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10日内纠正上述违规行为,10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检,当事人仍未全部纠正上述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20年3月13日,本局依法对该商户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 南郑某医药公司在销售口罩中涉嫌哄抬物价案

2020年2月7日,南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南郑某医药公司高价出售口罩。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的口罩为白色碗状型,无中文标识,售价25元/个。

经调查,该分公司在2月6日和2月7日对外销售了无中文标识的白色碗状型口罩,该批口罩是从浙江金华购进,共400个,进价为17.50元/个,以每个25元的价格已销售223个。

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大幅度提高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目前,本案正在处理之中。

案例5 南郑区大河坎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案

2020年1月,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河坎镇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中存放有51箱(4桶/箱,净含量5L)的汉定军春中一级菜籽油标签未按规定对转基因原料进行标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3月16日,本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6 南郑区大河坎镇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案

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河坎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经营区2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外观有异样,经鉴定,该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本局依法对涉案的22瓶白酒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

案例7 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某饮品店广告宣传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案

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所营街道办事处某饮品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天伴植物饮品”宣传彩页上印制有“醒酒护肝、有效调理酒精肝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涉嫌虚假宣传及疾病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

本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

案例8 汉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疫情期间,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勉县市场监管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通报,对汉中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向当事人告知了由该公司生产加工的炒花生在勉县某购物广场销售时被抽检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公司予以确认,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0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对该公司获取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案例9 南郑区某豆制品加工店生产销售黄豆芽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南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案件移送函,对该豆制品加工店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向当事人告知了其在汉台区过街楼蔬菜批发市场豆芽销售点的黄豆芽被抽检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店予以确认,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

该店在生产黄豆芽过程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020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对该店获取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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