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不達標不是廠房拆遷補償低的理由

近年來,國家不斷推進環境整治行動,很多不符合環保標準的企業被要求暫停整頓或停止生產、經營,但一些地方政府為加快地方拆遷進程,降低拆遷成本,常將企業拆遷與環保關停混為一談,不斷下發環保處罰逼迫企業家主動低頭,以環保促拆遷。眾多案例中,企業符合合法經營,即擁有營業執照、土地使用權、環境評價、排汙許可等經營需要的相關行政許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確保擁有環保測評手續,達到環保標準。在此種條件下,若政府為達到企業搬遷目的,強行認定企業環保不達標,並對其處以罰款或者關停等處罰,尤其因環保不達標的原因對企業拆遷補償極低或不合理。

環評不達標不是廠房拆遷補償低的理由

一、環評不達標廠房拆遷補償很低怎麼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環境評價原因造成廠房拆遷補償很低的,當事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的生效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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