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籤合同也不願交社保,離職後反而投訴公司要求賠償雙倍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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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沒有證據證明給員工發過相關通知,公司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很可能要吃虧了,勞動合同法硬性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差額,但是有一點,單位要注意,雙倍工資只有十一個月,並且這十一個月每個月的時效都是一年,如果時間過了,相應的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月份也會隨之減少。

第二個問題,社保投訴的,只要員工投訴,基本一投一個準,公司要補繳,我現在處理的這個案子就是,公司要補繳,但是如果之前員工工資中有發放關於社保補貼這塊的,可以要求員工返還。


lily律師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說,在現實生活當中還真是存在的。所以這就要看用人單位在平時的人事管理當中是否嚴謹,是否有相關的法律意識了,否則真的有可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員工在用人單位正式工作,那麼應當在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應當接受雙倍工資的一個懲罰。但是還是有些用人單位對這個法律視若無睹,想著鑽空子。

我想說,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不籤的,那麼勞動者當然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最冤的是,有的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了,而勞動者不籤,或者說故意不籤,就是為了要雙倍工資。那麼此時原則上,用人單位應當是沒有責任的,但是關鍵是要看用人單位是否保留相關的證據,而且做出了正確的處理。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勞動者主動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有權辭退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而有些用人單位沒有這麼做,反而任由勞動者繼續工作。那麼這時候如果勞動者反咬一口,用人單位就會很被動。

上社保也是一樣,社保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是不能用任何條件所代替或者放棄的,即便是勞動者主動不上社保,將來如果勞動者又反悔,說是用人單位沒有給自己上社保,甚至即便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是勞動者自願不上的,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依然會受到相應的懲罰。所以,作為單位的人事部應當謹記法律,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不要圖一時的便宜,而讓自己背上不必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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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這個能怎麼辦?經常碰到這樣的案例,員工入職時信誓旦旦甚至懇求,希望多拿到錢不交保險。離職時反咬一口,要求補償,很多HR傻眼了,像吃了蒼蠅一樣難受!

怎麼辦?

1、按照國家規定,該籤合同籤合同,該交保險交保險!遵紀守法,不留漏洞!

2、如果員工實在不願意交,你又招不到人,又迫於人工成本壓力,則做法:

(1)勞動合同必須籤,按照正常情況籤。

(2)如果員工確實不願意籤合同,則就不要錄用了。籤合同不會導致什麼後果。反而對公司是一種保障。

(3)不願意交保險。則讓員工自己寫申請,因為什麼原因不想交,並且申明非強迫威脅,而且導致一切後果由其本人承擔。

3、不將公司應繳社保費用支付給個人,否則說不清。

4、在此操作下,即使員工反悔,大不了再補交,也不會出現雙倍工資,也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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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燈待歸客


“起航職場“觀點:我們按照當初的口頭協議與員工儘量達成一個新的協議解決;其次,既然事已至此,就讓員工去投訴吧,我們根據投訴的結果,根據實際情況準備資料應訴,儘量減少公司損失和影響;不過,這一切都不是重點,重點在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這個事情完全可以預防,而為什麼沒有進行有效預防。

已經發生的事情,我們最好的辦法就是著手先協商解決

1、與員工協商,達成一個新的協議並處理

任何事情,首要的原則就是協商,不管對方是有意還是惡意的,協商都是最先行的方式;

現實中,作為員工,很少有不願意簽訂合同的人,一定是公司在什麼地方做的不到位,讓員工不簽訂合同,比如,合同是霸王條款;

既然過去的事情不是單方面的錯誤,現在是其中的一方在離職的關口來投訴,那肯定是先寫上解決。

員工也好,公司也好,其實大家都想快速解決問題。能協商解決,誰願意費這個周折去政府部門投訴呢?大部分員工是可以通過協商處理完的。

2、如果協商不成,那就靜待投訴結果吧,我們準備好應訴即可

不得不承認,談不攏的現象還是很多的,因為公司有公司的底線,員工也有員工的底線,更何況還有法律法規在。

雙方談不攏,那就仲裁庭見吧。作為公司來說,要將這個事情影響進一步減少,走仲裁從時效上來說,是有個時間段的,利用這個時間段去做點事情,減少影響。

我們如何預防此類事情的再次發生

1、實際工作中,確實有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不願意繳納社保的狀況

A、一般情況下,員工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公司的錯在先,比如前面提到的霸王條款,再比如,公司將員工轉到其他公司名下,未事先與員工做充分溝通等等,這樣的情況下,員工才會對簽訂勞動合同有異議。

面對這樣的情況,一定要做好提前溝通,只要提前溝通了,員工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很核心的一點,就是無論怎麼變動,薪資待遇只能升不能降,但你可以保持不變。

B、關於員工不願意買社保,那就關乎幾個問題,一個是員工自己買了,一個是員工確實不願意扣那麼多的錢。

面對這樣的情況,員工自己買了,只要提供證明,公司可以不買。員工不想扣那麼多錢,這個是無解的,要麼自己買,提供證明,要麼公司買。這個是公司層面需要要求到位並溝通到位的。

2、公司主觀上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和不願意繳納社保

對不起,如果是這樣的情況,活該員工離職投訴你!作為公司國家基本的法律法規都不能遵守,那你至少應該學會做提前溝通,對嗎?

現在是什麼年代了,是社會主義社會,核心價值觀是什麼?你背誦一遍就明白了!

【“起航職場”最後做下總結】

公司與員工鬧糾紛,錯的大部分是公司,請從公司的管理角度先行做檢討!

當公司與員工鬧糾紛的時候,應該在尊重員工的基礎上先行和員工進行協商溝通,大部分員工是可以解決的,但適度為準。

大家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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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航職場


1、企業是強勢方,做為人事管理人員,明知不籤合同與不交社保是違法行為,就應該在員工入職之初進行果斷處理;

2、不簽訂合同,你可以不錄入用,決定權在於企業;

3、不願交社保,工資是企業方發放,一般都是發工資時直接扣除,決定權也在企業;

現在員工投訴要求雙倍工資賠償,作業企業人事管理來說嚴重失職;

4、建議員工入職之初,入職培訓時向員工清楚說明公司要求與相關管理制度,只有在雙方都認可與同意的條件下錄用;事情已經發生,就按雙倍發放吧。


職場野鶴


這算什麼,還有員工簽了合同,說不是本人籤的!

員工拒不簽署勞動合同,離職後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可以說:員工不道德,公司(HR)不專業!

他不籤就“睜隻眼閉隻眼的過去”了,估計當初還不是想著招人難,或者想圖省事,誰負責,誰擔責!該處罰的處罰,下次才能長記性,因為疏忽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

有沒有補救辦法?有,查地方性法規!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廣東《指導意見》可以得出,在廣東,如果你能證明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過錯在員工,公司可以不賠雙倍工資。

如果你們當地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隻能啞巴吃黃連!

不過羊仔覺得,公司賠雙倍工資也不冤!法律為用人單位規定了一個月的“免責期”。

曾經有一個月放在你面前,你沒有珍惜,直到要賠雙賠工資才後悔莫及,如果上天讓你說三個字,你一定會說:必須籤

記住我,我是羊仔,一個沒有感情的回答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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