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只要是幹了違法的事情,再隱蔽、再偽裝都不會逃過法律的制裁。2019年8月27日,雲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被告人馬力勇受賄一審刑事判決結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西雙版納州)州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馬力勇犯受賄25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兒子開公司“分包”工程,未實際參與經營卻輕鬆獲益。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別墅……馬力勇受賄案的一個典型特徵,就是在貪腐時常以賄賂行為的合法外衣自欺欺人。 但事實證明,這些合法外衣非但沒能成為馬力勇的護身符,反而矇蔽了他的雙眼,讓他在受賄犯罪的深淵中越陷越深。 馬力勇出生於1964年8月,2008年3月起先後任西雙版納州景洪工業園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州委常委、景洪市委書記,案發前任州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案卷顯示,馬力勇受賄犯罪的幾次大手筆在形式上都沒有瑕疵。兒子“分包”工程時,明面上與對方簽訂了正式的轉包合同;低價購買別墅時,開發商也開具了足額的購房發票。然而,這些形式上規範的“合同”“發票”,並沒有能為馬力勇開脫罪責,他最終仍然要為完美形式背後掩藏的骯髒賄賂交易埋單! 兒子的“生意經”
馬力勇的兒子馬瑞昊還在讀大學期間,就向馬力勇提出以後不想當公務員,想自己做生意,並讓他利用關係幫著拉一些工程,再通過介紹給別人做的辦法從中收取好處費和介紹費,馬力勇同意了馬瑞昊的想法。 馬力勇是個“聰明人”,非常清楚自己手中的權力能給兒子帶來多少好處。於是他便想到了利用關係密切的商人有求於自己的心理,變相為自己的兒子謀取利益。一來自己本人並不參與其中,二來這種打著經商的旗號撈好處畢竟不是赤裸裸收錢,馬力勇反倒覺得心安理得,想想這種以商業合同形式的“合法外衣”護佑下的交易,日後也不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儘管如此,馬力勇在物色人選時還是慎之又慎,頗費了一番心思。想來想去,他最終選擇了跟自己關係比較密切的西雙版納中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元公司)董事長沈健。聽說馬力勇的兒子要跟自己學做生意,精明老到的沈健自然不會推辭,反而覺得這是個日後可以讓自己公司生意得到馬力勇更多關照的好機會。 2012年7、8月,沈健就迫不及待地對馬力勇說:自己公司承接的滄江之都項目下幾個裝修工程要開工了,讓還在上大學的馬瑞昊放假回來跟著做一做,順便攢點學費。馬瑞昊跟班做了幾個裝修工程後,“熱心”的沈健採取多撥工程款套現的方式,主動把勞務費付給馬瑞昊。2013年年初,馬瑞昊放假回家告訴馬力勇,沈健付給自己47.2萬元勞務費。馬力勇對馬瑞昊說:錢要保管好,不要亂花。 跟班學徒就輕鬆賺得第一桶金後,馬瑞昊便開始籌劃自己辦公司創業。2013年年初,馬瑞昊用沈健給的47.2萬元作為註冊和啟動資金,成立了勐景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勐景公司),決定在生意場上大幹一場。 公司剛一成立,沈健那兒的生意又送上門來了。2013年3月,在陪馬力勇打高爾夫球時,沈健對馬力勇說:滄江之都的綠化工程項目馬上就要開工了,可以叫馬瑞昊的公司來做。馬力勇聽後很高興,並讓馬瑞昊再次跟沈健對接業務。 一個月後,馬瑞昊到西雙版納與沈健對接滄江之都綠化工程項目。按沈健的要求,沈健直接把勐景公司的印章交給了沈健用於訂合同。2013年年底至2014年年初,在沈健的一手操辦下,沈健以自己實際控制的西雙版納泰瑞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瑞公司)名義與勐景公司簽訂合同,將其實施的滄江之都兩岸園林綠化工程項目轉包給勐景公司。相關證據材料顯示,該項目工程單價為180元/㎡,總造價約為248.724萬元,綠化面積13818㎡。 雖說雙方簽訂了協議,勐景公司卻未實際參與經營。但工程完工後,泰瑞公司卻按合同向勐景公司支付了轉包費。2014年年初的一天晚上,馬力勇下班回家時,看到沈健與馬瑞昊兩人正在喝酒聊天,興致很高。馬力勇問他倆為什麼事高興?馬瑞昊回答說:“我的公司在沈健的幫助下開張了,之前的綠化工程已經做完,綠化項目轉包費55.272萬元已經到賬了。” 兒子賺了錢,馬力勇肯定高興。但馬力勇卻也十分清楚兒子沒有參與經營,對兒子不勞而獲的行為還是有些擔心,並問沈健這種事情能不能做。沈健安慰馬力勇說民營企業做這種業務是再正常不過了,沒有什麼不妥的。馬力勇聽後放心了,徹底打消了原本還有的一絲顧慮。馬力勇慢慢地默認了他們的做法,同時叮囑馬瑞昊要把這些錢用在公司的發展上。 事實上,這兩次看似馬瑞昊經營所得的款項,其實都是沈健變相奉送的。畢竟,馬力勇是州委常委、景洪市委書記,又是負責滄江新區項目推動工作的州、市領導,沈健利用與馬瑞昊一起做業務的機會送錢,主要還是為了巴結馬力勇。 事實也證明,沈健這種慷慨仗義的行為收到了更多的回報,但凡沈健企業經營中需要馬力勇幫忙的事項,只要沈健開口,馬力勇總會想辦法提供支持、幫助。 2014年10月,沈健請馬力勇協調讓景洪市政府出面,與雲南滄江機械修造廠企業兼併改制、拆遷安置等導致企業職工上訪的群眾進行協商,以確保這個項目儘快推進,馬力勇立即安排市政府分管農墾的副市長劉軍負責處理。 2011年3月,景洪市政府與中元公司簽訂了滄江之都公建項目委託代建協議。景洪市政府要求該項目儘快動工,中元公司尚未辦齊相關手續,就匆忙實施該項目,結果在補辦手續和驗收時遇到了不少麻煩。 為了順利補辦手續,沈健再次請馬力勇幫忙協調。2013年左右,馬力勇專門帶著市住建局、國土局、瀾滄江民族風情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調研滄江之都公建項目。在調研過程中,馬力勇強調要加快該項目建設,儘快驗收並投入使用,還特別要求隨行的相關職能部門要配合好中元公司補辦完善該項目的相關手續。 滄江之都公建項目屬於邊施工邊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相關規定,由於項目手續不完善,只有實施先行政處罰,才能補辦招投標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並進行驗收。馬力勇遂指示相關部門先作出行政處罰,再配合中元公司完善相關手續。 2014年下半年,景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先後以滄江之都市政設施綜合建設項目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建設、未進行招標投標、未進行施工圖紙審查擅自開工等為由一口氣對中元公司開出三張罰單,分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金88.016萬元、44.008萬元和40萬元。 為免除處罰,沈健再次請馬力勇出馬。後經馬力勇協調,景洪市政府專門召開會議,並下發文件,先後免除了對滄江之都公建項目的三筆處罰。就這樣,在馬力勇的多次協調下,沈健的中元公司不僅成功辦成了審批手續,通過了驗收,還免除了本該支付的170餘萬元的罰金。
足額購房發票背後的差價貓兒膩 明明只付了40萬元的房屋成本價,開發商卻向購房人出具73萬多元的市場價發票。當然,這樣的購房人肯定是鳳毛麟角的,否則開發商肯定得賠本關門。而馬力勇就有幸成了這極少數享受開發商優惠紅利的人,這個懂事的開發商就是昆明鴻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以下簡稱景洪分公司)。 景洪分公司老總周景潮與馬力勇有很好的私人關係,馬力勇曾在推薦周景潮當選市工商聯合會主席一事上幫過他的忙。2012年景洪市工商聯換屆時,州委和市委統戰部推薦的人選是宗斌,而時任市委書記馬力勇推薦的人選卻是周景潮。不僅如此,馬力勇還在幕後為周景潮當選造勢,先後遊說幾名下屬,要求他們推薦周景潮。雖然周景潮最終沒有成功當選,卻打心底感激馬力勇對自己的關照。 2013年的時候,周景潮帶著市農村信用社主任吳琦就新建景洪市農村信用社辦公樓用地問題找馬力勇協調,馬力勇建議把信用社新建辦公樓用地問題納入景洪市區城市綜合體開發項目中解決,並讓兩人找市長李暉具體落實。因綜合體開發不能單獨做信用社的項目,此事最後也不了了之。 2012年,景洪市住建局對景洪分公司開發的半島至尊項目進行了驗收,但由於該項目超面積建設2000多平方米,就沒有辦理相關手續。2014年,周景潮和馬力勇在一起吃飯閒聊過程中,周景潮把半島至尊小區《房屋產權登記證》遲遲辦不下來的事告訴了馬力 勇。 馬力勇的下屬孫勝捷事後證實,2014年8、9月,其向馬力勇彙報工作過程中,馬力勇交代自己說,半島至尊項目的相關手續拖了很長時間了,存在不穩定的社會隱患,要儘快他們辦理。為落實馬力勇的指示要求,孫勝捷安排分管規劃的副局長宗斌,按照規定對半島至尊項目的超建面積部分進行處罰,補交超面積部分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幫助半島至尊項目承建方辦理了規劃許可、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就這樣,在馬力勇的協調下,市住建局很快就通知周景潮完善手續並辦理了房產證。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從某種意義上說,馬力勇這麼賣力地幫助周景潮,也是對周景潮的回報。周景潮證實,自己曾在2010年幫助過馬力勇,當時馬力勇提出以40萬元向其開發的半島至尊小區訂購了一套團購價為734050元的連排別墅。因為馬力勇是領導,以前也曾幫過自己的忙,以後也可能還需要馬力勇幫忙,所以馬力勇向其提出要以保本價購買房子,其不好拒絕。 為掩人耳目,馬力勇以自己繼父馬駿軍的名義,與景洪分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2014年4月,馬力勇與景洪市政法委書記趙勤商定,以60萬元的價格,把該墅轉讓給趙勤。2014年7月,趙勤分兩次向馬力勇母親馬存娣的銀行卡支付購房款70萬元。同年10月,馬力勇又通過馬存娣的銀行卡,向景洪分公司支付該別墅購房款40萬元,景洪分公司後來為該套房屋出具了73.4050萬元的足額購房發票。2015年4月,馬力勇從支付房款後剩下的30萬元中取出10萬元返還給趙勤,最終自己得了20萬元。 馬力勇當時也許認為,既然發票上寫的是73萬元,自己少付30萬元也許就不會被發覺,但事實證明他的這個如意算盤打錯了。半島至尊小區同期商品房購銷合同證實,馬力勇購買的半島至尊小區16-7聯排別墅市場價為70餘萬元,馬力勇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明顯低於同期市場價格。 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人馬力勇於同年10月22日,通過其母馬存娣的銀行卡向景洪分公司支付購房款人民幣40萬元,其從中獲取房屋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33.405萬元。 廳官落馬後的訴辯交鋒 雲南省紀委於2017年3月7日對時任西雙版納州委常委、統戰部部長馬力勇立案調查,於2017年6月1日將馬力勇涉嫌犯罪的證據及線索移交雲南省檢察院辦理。 雲南省檢察院於6月7日對馬力勇涉嫌受賄罪一案立案偵查,馬力勇於7月5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執行逮捕。 12月18日,雲南省檢察院將該案移送普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8年4月20日,普洱市檢察院指控馬力勇犯受賄罪,並依法提起公訴。 本案經雲南省高級法院及最高法院批准,先後延長審限六個月。 普洱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馬力勇在擔任西雙版納州景洪工業園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州委常委、景洪市委書記、州委統戰部部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間接為中元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提供幫助,單獨或與其子馬瑞昊(另案處理)共同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賄送的人民幣251.9141萬元、1萬美元。 普洱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力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沈健等人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事處罰。 關於被告人馬力勇購買半島至尊小區別墅屬於正常投資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通過對馬力勇的供述、證人證言、同期購房合同等相關證據核實,法院認定馬力勇的行為屬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受賄行為。 由於案涉別墅市場價為73.405萬元,而馬力勇在兩年多後轉讓給趙勤時的轉讓價僅為70萬元,並未超出其購買時的市場價,辯護人也以此為由為馬力勇進行辯護。對於辯護人關於馬力勇未從購買房屋的事件中實際賺取任何差價的辯護理由,法院認為,馬力勇在與周景潮商定以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房屋,並簽訂相關合同之時,就已經獲得房屋市場價格與其支付價格之間的差價33.405萬元。至於馬力勇在獲得房屋之後,如何處理房屋及是否最終獲得利益不影響其構成犯罪。 2019年8月27日,法院公佈該案一審判決結果:一、被告人馬力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已繳納)。二、凍結的被告人馬力勇受賄贓款人民幣74.914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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