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逼遷”之法理分析及應對

導讀:劉老先生早年國企分的房,退休後面臨徵收,誰竟想國企與徵收部門想出“花式”逼遷——以國企拒不履行補償協議義務為由將其訴至法院,同時將劉老先生列入共同被告要求其騰空房屋。被徵收人成了被告,相信您也是第一次聽說,那麼這種“官告民”的形式合法嗎?真的遇到了又該怎麼應對救濟,本文以一個真實案例為您解析。

作者丨黃偉 王金龍律師團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花式逼遷”之法理分析及應對

“花式逼遷”之法理分析及應對

【案情說明:被徵收部門告到法院要求騰空房屋】


江蘇南京的劉老先生,其為離休老幹部,原大型國有企業負責人。90年代初期,按所在企業落實離休老幹部住房政策規定,其應享住房面積90平方。因企業無90平方套房可供分配,經協調,企業調劑雜物房2間約30平方以補齊90平方。

2017年,房屋被納入某建設項目徵收範圍。該房屋作為國企自管公房,由劉老先生享受徵收補償安置,本無任何疑問。但企業在核查過程中,翻出一張劉老先生領取房改補貼房的收據,以此為由,拒絕讓其享受補償。本案中,劉老先生坦誠確實領取過房補,但時任領導在其領取房補後,依然同意將房屋分配讓其繼續居住。加上所屬行政區域內的類似離休老幹部,既享受房補又享受拆遷補償安置的情形比比皆是,劉老先生一直堅持該房屋應該由其享受徵收補償權益。

2017年12月,所屬企業一紙訴狀將其父親訴至法庭,以侵權為由,要求其返還財產。法院以訴爭房屋涉及國企職工落實私房政策,不屬法院受理範圍,裁定駁回起訴,並要求企業通過協商妥善處置該訴爭。由於差距懸殊,糾紛一直未能解決。

2020年3月,區政府加大遺留項目推進力度,國企與徵收部門想出“花式”逼遷---即企業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後,徵收辦以國企拒不履行補償協議義務為由將被徵收企業訴至區人民法院,同時將劉老先生列入共同被告要求其騰空房屋。今天,我們暫且不討論劉先生是否可以享受該房屋的徵收補償權益。我們只討論,區徵收辦以此方式能達到讓劉老先生交房的目的嗎?該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不能達到讓其騰空交房的目的,且此種“花式”逼遷的方式是完全非法的。


“花式逼遷”之法理分析及應對


【案情解析:行政機關不可作為原告】


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對於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簽訂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協議糾紛案件均具有較強的指引作用。

其中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的規定及與《行政訴訟法》確定的“兩造恆定”即“只許民告官”的原則相統一,明確了行政機關在行政協議中不可作為原告。故,徵收部門不能作為原告對行政協議相對方提起行政訴訟。即出現“官告官”、“官告民”的情形是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律程序。


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確定了雙方當事人均有權提起訴訟的規則存在衝突,但由於簽訂行政協議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屬行政行為,所以應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由於受“兩造恆定”即“只許民告官”的原則限制,故《行政協議司法解釋》規定了對相對人不履行行政協議約定的義務的。


提供了救濟途徑具體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具體規定為:“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催告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書面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且仍不履行,協議內容具有可執行性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為行政機關面對拒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也只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規定也與《行政強制法》確定的非訴執行程序一致。


“花式逼遷”之法理分析及應對

【救濟渠道:請求確認補償協議違法】


因劉父房屋與徵收補償行為具有利害關係,依據《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第五條:“下列與行政協議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二)、認為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被徵收徵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公房承租人;(三)、其他認為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劉老先生可針對徵收部門與涉案企業簽訂的徵收補償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通過確認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違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也可針對送達的催告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通過確認《催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積極參與到訴訟中,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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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總結:行政機關不可作為原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私房政策行政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規劃、機構撤併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該《通知》內容精神是為最大限度的保護職工住房權益,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從而達到和諧徵收的目的。

涉案企業在2017年項目實施初期,針對劉先生夫妻主動起訴被法院裁定駁回基於《通知》的規定及其法理而做出的。同時,區徵收辦作為徵收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被徵收企業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和諧徵收”的原則,妥善處置訴爭


在訴爭房屋尚未妥善處置前,劉老先生對訴爭房屋享有無可爭辯的權益。徵收部門在明知該情形的前提下,非法與企業簽訂徵收補償協議,進而再通過起訴企業履行協議的方式強迫劉老先生騰房的“花式逼遷”做法是極端錯誤的。

意圖通過“曲線救國”方式,讓本不該由法院受理的國企職工落實私房政策的房產糾紛再次進入司法程序,此乃行政權嚴重干擾司法權,嚴重侵害劉老先生的合法權益同時,涉嫌濫用職權,浪費司法資源。故,劉老先生可以駁回起訴的《行政裁定書》作為證據,依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徵收辦行為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花式逼遷”之法理分析及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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