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近日,江西、新疆陸續發佈了關於2020年光伏發電建設安排的相關文件。江西能源局在《關於做好當前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強調將嚴格按照江西省能源局近期更新的省級光伏發電規劃項目庫進行管理,進入項目庫的項目才可以申報2020年光伏平價、競價。


根據文件,該項目庫分為兩類,一類是近期項目,作為未來1~2年內擬實施的項目,規模約為 1.108GW ,另一類論證項目將作為遠期規劃項目。單點接入規模小於1MW的項目由市級政府規劃,不再進入省級項目庫管理。


江西省文件要求無補貼項目於4月1日前報送省能源局,競價項目則要求6月1日前報送省能源局,兩者擬申報項目都需要進入省級近期項目庫,且2020年底前要開工。競、平價項目可視情況於備案後自主決策推進前期工作,企業需自行承擔因競價失敗、消納不足等原因帶來的風險。


新疆發改委《關於做好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指出,阿勒泰地區、塔城地區、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克州等6個地區光伏發電利用率均低於全區平均水平,2020年上述區域暫停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除疆電外送工程配套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和分散式風電、戶用光伏項目外)。


此外,上述通知明確,2020年新疆自治區重點推進2020年自治區重點推進“疆電外送”準東—皖南±11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和哈密—鄭州±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配套準東新能源基地512萬千瓦(其中:風電385萬千瓦、光伏發電127萬千瓦)和哈密風電基地二期25萬千瓦(其中:風電15萬千瓦、光伏發電10萬千瓦)項目及電力送出工程建設。


江西、新疆政策原文如下:


江西原文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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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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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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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1.1 GW進入江西項目庫、新疆力推1.37GW特高壓配套項目


新疆原文


關於徵求《關於做好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做好我區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促進我區新能源行業高質量發展,我委會同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起草了《關於做好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意見和建議可通過傳真形式反饋至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處。

附 件:關於做好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聯繫人:鄭子雯

電話/傳真:2822039/282371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關於做好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伊犁州發展改革委,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有關新能源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能源局關於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0〕17號)以及風電、光伏發電監測預警要求,現就做好2020年全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積極推進平價上網項目規劃佈局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要進一步強化規劃目標引導和消納保障機制約束,合理佈局和推進平價上網項目建設,要結合“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抓緊開展本轄區風區工程規劃和大型光伏發電園區規劃的編制(後評價)報批工作。已編制完工程規劃的風區要在現有風區工程規劃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州、市)風電發展情況開展規劃後評價及修編工作,特別是要結合規劃區內國土空間規劃、電網建設規劃、新能源消納市場及送出條件,按照“優質資源優先開發,就地開發就近消納”的原則,提出今後5—10年規劃區平價上網項目佈局方案和建設時序。風區工程規劃和光伏發電園區規劃報告(後評價報告)完成後,按程序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批後方可實施新增項目,規劃內有關項目方可納入新疆“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重點項目。


二、嚴格落實風電、光伏發電監測預警要求


目前,烏魯木齊市達坂城風區、阿勒泰地區額爾齊斯河谷風區、昌吉州木壘風區、哈密市十三間房和淖毛湖風區等區域風電利用率和阿勒泰地區、塔城地區、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和田地區、克州等6個地區光伏發電利用率均低於全區平均水平,2020年上述區域要嚴格執行國家風電、光伏發電投資監測預警要求,繼續配合電網企業做好當地新能源消納工作,暫停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除疆電外送工程配套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和分散式風電、戶用光伏項目外)。已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核准(備案)的風電、光伏發電已開工項目在未落實消納市場前暫緩建設,尚未核准的風電項目暫停核准;暫不安排新建本地消納平價上網項目和低價上網項目,待當地棄風棄光限電情況好轉後,再開展相關建設工作。其他地區(風區)按照各地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容量的接網和消納能力有序推進項目建設。


三、依法依規分類推進國家財政補貼風電、光伏發電存量項目建設


(一)2020年自治區重點推進“疆電外送”準東—皖南±11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和哈密—鄭州±800千伏特高壓直流輸電工程配套準東新能源基地512萬千瓦(其中:風電385萬千瓦、光伏發電127萬千瓦)和哈密風電基地二期25萬千瓦(其中:風電15萬千瓦、光伏發電10萬千瓦)項目及電力送出工程建設,請昌吉州、阿勒泰地區、哈密市發展改革委積極協調落實項目各項建設條件,指導督促當地電網企業、新能源企業加快項目送出工程和彙集站建設,督促相關新能源企業加快風機等設備採購,加強工程質量管控,確保建設安全和生產安全。


(二)2019年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風電發展政策和自治區實際情況,印發了《新疆分散式風電項目2019-2021年實施方案》,下達新增分散式風電項目16.6萬千瓦,請有關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積極落實項目核准承諾制,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構建“一站式”服務體系,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對於推進緩慢的項目,要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等相關規定及時予以清理和廢止。


(三)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抓緊開展自治區風電項目核准權限下放後本地區風電核准建設情況梳理工作,梳理情況請於2020年4月底前正式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對於核准兩年仍未開工也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或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風電項目,核准文件由地州發展改革委依法予以廢止並向社會公佈,如有向項目違規收取資源出讓費(有償配置項目)的,應按照“誰收取,誰退還”的原則,也一併予以清退。對於未列入以往國家建設規模但已經在2019年底前建成尚未併網的風電項目,為解決企業困難、盤活企業資產,由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當地電網企業統計梳理,報送國網新疆電力公司,經國網新疆電力公司進行消納能力測算分析,對具備併網條件的項目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後,按照不需要國家補貼的項目併網;對於未列入以往國家建設規模在2019年底前已實際開工但尚未建成的風電項目,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9號)有關要求,在落實電力送出和消納等各項建設條件的基礎上,由地州發展改革委積極組織轉為無補貼平價上網項目;對於《“十二五”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有關情況公示》中要求通過競爭性配置重新確定項目業主單位的項目,請參照《國家能源局關於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19〕49號)《風電項目競爭配置指導方案(2019年版)》的有關要求,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競爭配置辦法並通過競爭性配置重新確定項目業主單位。


四、積極推進新能源併網消納


為引導開發企業理性投資,防範投資風險,合理安排我區各地新增新能源項目規模,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要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發佈的新疆區域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新增消納能力萬千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全區已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併網項目和已核准(備案)項目消納需求的基礎上,及時測算論證全區各地(州、市)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新增裝機容量的接網和消納能力,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複核後於月底前對社會發布;同時,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要加快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設,確保項目與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投產,及時併網運行,避免出現新的棄風棄光現象。要充分發揮電網併網關口作用,嚴格按照規劃和消納能力合理安排項目併網時序,對於因送出工程建設緩慢而影響按期併網的新能源項目,要積極研究給予臨時併網調試等解決措施。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新能源消納工作,汲取“重建設、輕消納”的教訓,要按照《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發改能源規〔2018〕1575號)和自治區清潔能源消納年度工作方案,將推進新能源消納工作與新能源項目工作同重視、同部署、同落實。下一步,各地新能源新增規模將與消納能力掛鉤,對於消納工作落實不力、棄電限電嚴重的地區,採取不安排新增項目、不予項目併網等懲戒措施。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要積極組織新能源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和儲能設施建設,重點推進阜康、哈密等抽水蓄能電站建設,爭取項目分別於2023年、2026年前建成投運;積極推進阿克陶、阜康二期、達坂城等抽水蓄能電站規劃及前期論證工作;繼續推進南疆光伏儲能等光伏側儲能和新能源彙集站集中式儲能試點項目建設。要組織有關風電裝備製造業提升產能,將新增生產風機優先用於本地項目建設,確保本地項目年內全部機組完成併網,並享受補貼政策。要鼓勵風機制造企業與新能源發電企業簽訂長期合作協議,支持風機裝備製造企業在疆開展新機試驗,並在資源配置上給優先支持等政策措施。


五、進一步規範新能源開發市場秩序


各新能源企業要理性投資,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先建先得”,嚴禁以開展平價上網項目為由圈佔、倒賣資源行為。2020年投資的建設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必須符合風電、光伏發電監測預警要求和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因企業違規建設造成的投資損失由企業自行負責,並且違規企業五年內不得在新疆投資開發新能源項目。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要幫助困難新能源企業做好減負脫困工作,支持有實力的新能源企業開展兼併重組,解決因可再生能源項目補貼發放遲緩而企業經營困難的問題。要按月組織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更新核准(備案)、開工、在建、併網等項目信息;要加大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調,推動降低非技術成本,為推動我區風電、光伏發電平價項目建設投資營造良好環境。


請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上述要求,認真做好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對有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監管。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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