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訴,會不會被加重刑罰?上訴不加刑到底“刑”為何物?

有這樣一個案件,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重審一審判決下來,傻眼了,法院判決罪名成立,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一下子從緩刑變成了實刑,馬上面臨被收監坐牢。

這究竟有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呢?

當事人上訴,會不會被加重刑罰?上訴不加刑到底“刑”為何物?


二審法院將緩刑取消這到底有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這裡的“刑”到底指的是什麼?

重審法院認為,這完全沒有問題,重審由有期徒刑三年改變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也不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更何況,重審並不需要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

具體剖析法院的理由,其邏輯鏈條在於:

首先,區分,刑罰和刑罰執行方式,雖然緩刑撤銷了,但刑期變短了,沒有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與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刑罰變化了,刑罰執行方式變了。

“刑”指的就是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針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境。而緩刑被放到刑罰的具體運用這一章裡,不屬於刑罰的一種。重審法院據此認為,將有期徒刑從三年改變成為二年十一個月,已經是減輕了刑法了,撤銷緩刑確實就不違背上訴不加刑這一原則。

重審法院的這個理由很顯然是赤裸裸違反《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

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規定:(四)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可見,如果檢察機關沒有抗訴或自訴案件自訴人沒有上訴,那麼,原審法院在重審、二審法院審理時,都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當事人上訴,會不會被加重刑罰?上訴不加刑到底“刑”為何物?


其次,上訴案件一旦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就重新開始了一審程序。而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適用於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所以,並不適用於發回重審的案件。

當然,本文並沒有區分重審和二審,重審判決將緩刑改變成實刑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前提條件是:“上訴不加刑原則”也同樣適用於重審!

實際上,這個前提條件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在理論上還有爭議,儘管大多數學理觀點認為,重審也應當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但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法院不依照學理觀點,堅持認為認為重審不受“上訴不加刑”約束也是可能的。


當事人上訴,會不會被加重刑罰?上訴不加刑到底“刑”為何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