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诉,会不会被加重刑罚?上诉不加刑到底“刑”为何物?

有这样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一审判决下来,傻眼了,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一下子从缓刑变成了实刑,马上面临被收监坐牢。

这究竟有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呢?

当事人上诉,会不会被加重刑罚?上诉不加刑到底“刑”为何物?


二审法院将缓刑取消这到底有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这里的“刑”到底指的是什么?

重审法院认为,这完全没有问题,重审由有期徒刑三年改变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也不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更何况,重审并不需要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具体剖析法院的理由,其逻辑链条在于:

首先,区分,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虽然缓刑撤销了,但刑期变短了,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罚变化了,刑罚执行方式变了。

“刑”指的就是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针对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而缓刑被放到刑罚的具体运用这一章里,不属于刑罚的一种。重审法院据此认为,将有期徒刑从三年改变成为二年十一个月,已经是减轻了刑法了,撤销缓刑确实就不违背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

重审法院的这个理由很显然是赤裸裸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可见,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抗诉或自诉案件自诉人没有上诉,那么,原审法院在重审、二审法院审理时,都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当事人上诉,会不会被加重刑罚?上诉不加刑到底“刑”为何物?


其次,上诉案件一旦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就重新开始了一审程序。而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案件,所以,并不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然,本文并没有区分重审和二审,重审判决将缓刑改变成实刑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条件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同样适用于重审!

实际上,这个前提条件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尽管大多数学理观点认为,重审也应当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不依照学理观点,坚持认为认为重审不受“上诉不加刑”约束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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