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宋春潤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審宣判

德保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宋春潤等十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德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春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唐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阮琦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張瓊之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佔金平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黃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被告人李友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胡洪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正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楊茜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