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春润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一审宣判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宋春润等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春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唐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阮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琼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占金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黄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友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胡洪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正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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