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煋”維權直通車——抗擊疫情,請您穿好“法律防護服”(七)

“正煋”維權直通車——抗擊疫情,請您穿好“法律防護服”(七)

“新冠肺炎”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在萬眾一心、共克時艱抗“疫”的背景下,針對此次疫情產生的一些違法現象怎麼辦?我們將列舉和您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告知您相應的風險預防和權益保障。

以案說法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12日晚上8點多,某國際學院學校家屬院門口,酒後駕車的李某從外面回來要開車進小區,但小區有規定不讓進,保安跟李某解釋,但李某不聽,和保安人員發生爭執,隔著欄杆打保安人員。旁邊一位社區一線執勤人員看到保安被打就說了幾句公道話,結果李某及家屬一共五人一起朝執勤人員頭部打去,造成執勤人員面部、頸部多處受傷。

事情發生後,相關部門連夜展開調查。開車司機李某為某統計局副處長(副科級),李某在疫情管控期間違反禁止聚集規定,到親戚家聚眾飲酒,後酒後駕駛車輛回家,事後3小時測得酒精含量為137mg/100ml。2020年2月13日上午,針對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飲酒,酒後駕車,毆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違法事實,經某黨工委、管委會研究決定,給予李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李某等涉案人員涉嫌違法,已由公安機關依法拘留。同時有關部門也將依法追究李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規定聚眾飲酒的責任。

案例解讀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疫情期間如拒不配合檢查、闖關闖卡,阻礙政府工作人員執行疫情排查工作等,其行為過程和後果程度將涉嫌因違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 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覆》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 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李某的酒駕行為要根據具體程度和造成的後果受到相應的法律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中明確規定: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具有以下情形還將涉嫌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律師寄語:

當前,疫情防控進入關鍵時期,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配合工作人員排查、登記、測量體溫等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共同阻擊新冠肺炎疫情,切莫以身試法。

律師承諾:

作為法律人,志願者律師服務團隊願意為抗擊疫情儘自己的微薄之力,傳播法律,提升民眾的法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為抗擊疫情保駕護航,匯聚起群防群治的磅礴力量。

“正煋”維權直通車——抗擊疫情,請您穿好“法律防護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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