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檢察普法講堂第15期】“路怒”要不得!切勿以身試法!

引導語

近年來,隨著上路的車輛、駕駛人日益增多,“路怒症”引發的衝突時有發生,這些衝突輕則傷人傷財,重則構成犯罪。


【樂昌檢察普法講堂第15期】“路怒”要不得!切勿以身試法!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某日17時30分許,黃某某駕駛小型汽車沿樂昌市坪石鎮107國道往仁裡村委會方向行駛時,認為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中巴車(載有乘客十餘人)在行駛時突然變道影響其正常行駛,遂駕車追逐、攔截逼停陳某某駕駛的中巴車,隨後兩人發生口角,黃某某朝陳某某頭部擊打一拳後駕車離開。當繼續行駛約1公里至107國道坪石鎮仁裡村委會仁裡村路口長下坡路段時,黃某某將駕駛的車輛橫向停在107國道外側車道上,待陳某某駕駛中巴車經過時,再次駕車駛入兩條車道中間攔截逼停中巴車,隨後又數次用拳頭毆打陳某某的頭部、身體。黃某某的行為嚴重影響陳某某正常行駛,造成陳某某受傷,交通道路堵塞、公共交通秩序混亂,中巴車上乘客及來往車輛人員安全遭受嚴重威脅等後果。


【樂昌檢察普法講堂第15期】“路怒”要不得!切勿以身試法!

處理結果

黃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樂昌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司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第一條 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七)其他惡劣的情形。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三)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四)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五)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黃某某在道路上為發洩不滿情緒、逞強耍橫,追逐、攔截、毆打他人,其行為符合該罪第一款第一、二項情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經審理查明,黃某某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溫馨提示:法律教育的意義,是使人更理性的規範自己的行為,而不是鼓勵所謂的出一口氣。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事實,理性思維的基礎上,自己不能做到理性,並不是可以違背法律的藉口。希望廣大車主文明駕駛,遇事冷靜,及時報警處理,不要為了一時衝動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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