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检察普法讲堂第15期】“路怒”要不得!切勿以身试法!

引导语

近年来,随着上路的车辆、驾驶人日益增多,“路怒症”引发的冲突时有发生,这些冲突轻则伤人伤财,重则构成犯罪。


【乐昌检察普法讲堂第15期】“路怒”要不得!切勿以身试法!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某日17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乐昌市坪石镇107国道往仁里村委会方向行驶时,认为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中巴车(载有乘客十余人)在行驶时突然变道影响其正常行驶,遂驾车追逐、拦截逼停陈某某驾驶的中巴车,随后两人发生口角,黄某某朝陈某某头部击打一拳后驾车离开。当继续行驶约1公里至107国道坪石镇仁里村委会仁里村路口长下坡路段时,黄某某将驾驶的车辆横向停在107国道外侧车道上,待陈某某驾驶中巴车经过时,再次驾车驶入两条车道中间拦截逼停中巴车,随后又数次用拳头殴打陈某某的头部、身体。黄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陈某某正常行驶,造成陈某某受伤,交通道路堵塞、公共交通秩序混乱,中巴车上乘客及来往车辆人员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等后果。


【乐昌检察普法讲堂第15期】“路怒”要不得!切勿以身试法!

处理结果

黄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恶劣的情形。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黄某某在道路上为发泄不满情绪、逞强耍横,追逐、拦截、殴打他人,其行为符合该罪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黄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温馨提示:法律教育的意义,是使人更理性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鼓励所谓的出一口气。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事实,理性思维的基础上,自己不能做到理性,并不是可以违背法律的借口。希望广大车主文明驾驶,遇事冷静,及时报警处理,不要为了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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