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起德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281********0036
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北乡镇新村村委会钟家组3号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沈博云与被执行人曹起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琼山法院作出(2019)琼0107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0)琼0107执306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沈博云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1日的利息为8567.93元;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 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沈博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950元。
联系举报电话:李法官 0898-6587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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