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法易讀26】關於“入境”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疫”法易讀26】關於“入境”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當前,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引起廣泛關注,網易遼寧聯合遼寧省司法廳共同推出“法治易讀”專欄,結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識。


【“疫”法易讀26】關於“入境”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近期,北京、浙江、河南、寧夏、重慶等地相繼出現入境人員因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而被立案偵查或被行政處罰的案例。這些人員被立案偵查或被行政處罰有什麼法律依據?入境人員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需要承擔哪些責任?本期《法治易讀》欄目邀請到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劉川文律師為大家講解。


【“疫”法易讀26】關於“入境”你不可不知的法律問題

劉川文律師介紹,入境人員因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而被立案偵查或被行政處罰,除了主觀上心存僥倖外,客觀上不知法是重要原因。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點已經轉為防止境外輸入的形勢下,入境人員必須全面瞭解相關法律問題,這樣既有利於自身風險防控,而且對整個社會疫情防控具有積極意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近期各級出臺的一些關於加強疫情防控方面的意見、通知和措施,入境人員違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規定可能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刑事責任

1.承擔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節第(二)款中規定了6種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1)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2)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5)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6)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因此,如果入境時實施了上述6種行為,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2.承擔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節第(一)款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2種情形包括:(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因此,入境後,如果已經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列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實施了上述2種極端行為,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承擔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1月20日公告,國務院已經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的傳染病,定為乙類甲管,即乙類傳染病按照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管理。同時根據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節第(一)款規定,除了2種極端情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外,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根據上述規定,入境後,如果已經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列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不含2種極端情形),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二、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參考2020年2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第三節第2款規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傳播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肺炎傳播者在明知自身處於確診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況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門防控要求履行相應行為的除外。”如果入境人員已經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的情況下,故意傳播病毒;或者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不接受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因重大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給他人的健康權、生命權造成侵害的,均構成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要的責任方式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三、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個人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入境時,如果實施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偽造或者塗改檢疫單、證、不如實申報疫情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將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存在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情節,尚不構成犯罪的,將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入境後,如果實施不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製定的疫情防控措施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予以其他行政處罰。

四、信用懲戒

各省市根據實際,對入境人員存在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出臺了信用懲戒措施。比如,遼寧省根據《遼寧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嚴防境外疫情輸入相關措施的通告》,對於入境人員出現上述行為,要求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遼寧)”網站歸集;上海市根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對於入境人員出現上述行為,要求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北京市根據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第四十三次會議精神,入境人員謊報瞞報也要納入信用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旦被列為失信主體,將不能享受有關醫療費用的財政補助、醫療救助等,並可能對今後申請貸款、開辦企業等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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