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16年冤狱重获无罪:有多少自由可以重来?

2004,北京有一个叫郭文思的人曾因杀死女友被判无期徒刑,减刑九次出来了,结果因为戴口罩的问题与人发生纠纷,把七旬老人打死了,此案正在热议中。2004年,河南民权“投毒杀人”案嫌犯吴春红被判无期徒刑,经历4次判决、3次发回重审后,终于迎来了再审宣判,吴春红喊冤16年后,终判无罪,当庭释放。这不是愚人节新闻,而是发生在今天的魔幻现实主义剧情。

吴春红16年冤狱重获无罪:有多少自由可以重来?

吴春红案,跟此前很多冤案纠错的路径是一样的,错误的侦查导致错误的起诉和审判,申诉多年近乎绝望,直到被媒体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而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经历了三次发回重审,而且最后连河南省检察院也认为应改判无罪。整个过程太折磨人了,太漫长了。从34岁风华正茂,到50岁的年过半百,人生有几个16年?

据此前《新京报》的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如果确属冤枉,吴春红为什么承认作案?可能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很显然,强迫无辜之人自认犯罪最直接的方法是刑讯逼供,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在侦查阶段,吴春红就已经翻供,并且说原来的有罪供述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所作,其原一审时的辩护人也曾反映见到吴春红身上有伤。但为何法院没有排除有罪供述?当然是侦查人员不承认有刑讯逼供。我们以前都是用这样的证明方法,让被告人举出证据,或者让办案人员写个情况说明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与虎谋皮,结果可想而知。

吴春红16年冤狱重获无罪:有多少自由可以重来?

这些年翻案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但当年刑讯逼供的人都得不到追责,因为时过境迁,更因为刑讯逼供本身是很难证明的。我曾亲眼见过佘祥林平反后,给记者的那份三十多页申诉材料,详细写了当年是如何被刑讯逼供的,可是那些办案人员早就该升的升,该调的调,无从查证,最后也不了了之。天津吕同元案改判无罪,刑讯逼供他的办案人员,至今也没有得到追究。刑讯逼供违法成本太低,导致长期难以遏制。

在吴春红案中,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也颇耐人寻味。按理说,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再次上诉应该直接改判,否则刑事诉讼就变成了踢皮球。既然发回重审了,商丘中院为什么又不改正错误,继续坚持?因为自己否定自己的判决是很难的,除非发回异地重审。中院不改,高院可以直接改判啊,为什么又再次发回?两级法院这样做,都有点不负责任。

诉讼程序拖得越长,对犯罪嫌疑人越不利,尤其是像这种死缓改成无期的,都不会对已经羁押的时间进行抵扣。所以该案历时三年,这三年的牢其实是白坐的,无期徒刑还是从判决的时候开始算。中国长时间的未决羁押,大大滴增加了有罪判决的风险,让无罪辩护变得异常艰难。我相信,河南高院在多次“发回重审”中,对证据是有深深的疑问的,因为绩效考核制度的存在,他们还是倾向于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怎么办,做“留有余地”的判决,这就是刑事司法潜规则之一。

最后一次,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二审终审算是画了一个句号。可是,这算真正意义上的二审终审吗?不一定。因为请示汇报制度的存在,最后中院的判决很可能已经请示了高院,二审终审变成了一审终审。所以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就在情理之中。我国的申诉,要求被告人先向终审法院申诉。谁判的向谁申诉,这又是一种与虎谋皮,自己刚判的还能打自己嘴巴?所以,第一次的申诉肯定是失败的,这也是所有刑事申诉案件的共同点。

我注意到,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这个案件真的跟天津的杨松发案很像。2001发生在天津杨松发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也是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后翻供,而且从侦查阶段一直喊冤到二审,也是被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他在服刑阶段继续喊冤说没有杀人,不要求减刑。我于2007年起帮他申诉。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定天津高院审理。2019年4月1日,去年的今天我们阅的卷。受疫情的影响,原本早该进行的开庭一拖再拖,至今还未开庭,算下来十九年了。

我对中国的刑事冤案有着很多的切身体会,曾经历过多起错案冤案平反。有的案件可能是依靠发现真凶或者死者归来这种小概率事件,但我更看重的是证据不足时的无罪判决。不一定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抓到真凶的,不能因为没有找到真凶就随便抓个人,屈打成招。蒙冤者失去的自由,及其家人所承受的苦难,是司法公正难以承受之重。一次错误的判决所造成的影响,足以抹杀掉九十九次正确审判带来的社会效果。因此,只能以更严谨的证据规则,和公正的程序来减少这种悲剧。

吴春红被判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其有罪供述,但其供述跟其他证据是存在矛盾的,细节是经不起推敲的。而改判吴春红无罪,依据的就是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样地,杨松发案也是除了有过充满矛盾的有罪供述,并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凶器对不上,鞋印对不上,现场没有任何生物检材指向被告人。而且,确实存在另有其人作案的可能性。以如此粗糙的证据认定一个人有罪且判处死缓,即使放在十九年前,也是不符合定罪的证据标准的。

在吴春红案的再审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也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这被河南省高院采纳,这一点难能可贵,说明检察院在这个程序中坚持了客观公正,纠正了此前的错误观点。我几年前在天津高院再审张桂振故意伤害案中,也是当庭经历了出庭检察员补充我的辩护意见,论证被告人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最后也被法院采纳。检察员不仅仅是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无辜的被告人不受追究,也是其职责所在,只是它经常被一心想完成指控任务的公诉人忽略。

当历史的车轮滚动到2020年,我们还在纠正有罪推定理念下简单粗暴的侦查所犯下的错。而正在进行的扫黑除恶过程中,似乎又有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让刑讯逼供卷土重来的风险。难道我们还不能汲取教训,把更多的精力从口供情节转移到科学证据办案上吗?以牺牲蒙冤者的自由或者生命作为代价,换取的刑事司法改革上的进步,经不起再走回头路了。吴春红是不幸的,但也是幸运的。我们也真心希望,杨松发案可以尽快地开庭审理,他可以获得本应获得的公平公正的结果。也更希望,不要让这样的悲剧,一次次把我们带入到一种幽暗而沉重的反思中。

附“吴春红投毒案”时间线:

2004年11月15日,河南商丘民权县周岗村两名孩童“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

2005年6月23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

2005年12月9日,河南省高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6月22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再次判处吴春红死缓。

2006年12月22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7年7月13日,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

2007年10月30日,河南省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

2008年10月15日,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2009年7月6日,河南省高院驳回吴春红上诉,维持原判。后吴春红的父亲提出申诉,称吴春红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

2012年12月7日,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

2018年9月29日,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9年10月24日下午3时,该案在浙江省金华监狱再审开庭。

2020年4月1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宣判吴春红无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