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六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3月31日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

“本省依法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陸生野生動物:

(一)褐馬雞、黑鸛、華北豹、原麝、大天鵝、獼猴、刺蝟等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野豬、草兔、原鴿、豬獾、黃鼬等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野生動物;

(三)蝙蝠、田鼠、蟬等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

(四)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佈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以外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

“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內的豬、雞、鴨、鵝、牛、羊、驢等家禽家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檢疫檢驗後,可以食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決定臨時禁止食用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向社會公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服務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寄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行為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餐飲經營者不得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菜譜等招攬顧客。”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食用、交易、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七、將第三條改為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相關工作。”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成員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九、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特許”。

十、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以非食用為目的,出售、利用省重點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有關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沒收陸生野生動物,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十倍的罰款。”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有關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沒收陸生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十倍的罰款。”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為非法陸生野生動物交易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以及違法制作招牌、菜譜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將有關違法信息計入社會誠信檔案,沒收陸生野生動物和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用於食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吊銷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十倍的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將本辦法中的“林業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野生動物主管部門”修改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將“漁業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漁業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做相應調整後,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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