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銅鼓宣判2起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案

本報訊 (記者 胡佳佳 通訊員 廖麗君)近日,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對兩起非法捕獵野生動物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管制一年,並處收繳生態修復金。

2019年10月11日晚,在沒有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禁獵期間及禁獵區,被告人朱某軍邀被告人朱某平(系朱某軍的父親)駕駛越野車,帶兩個頭燈、一個細網袋,來到港口鄉英朝村漿坑組“苦竹堝”的一條小河邊,朱某平翻開河裡一石頭後看到2條蛇,兩人用頭燈照射,朱某平在朱某軍的幫助下,用現場找到的樹杈製成叉形工具,先後將2條蛇裝進細網袋裡。在返回途中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鑑定,涉案的2條蛇為尖吻蝮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即“三有”動物,屬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後,被告人朱某軍、朱某平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共計5000元。

2019年9月初,被告人賴某生在港口鄉水坪村黃沙組其自家菜地裡,用捕獵夾非法獵捕豬獾1只,之後被其食用。同年9月下旬,賴某生又來到“塘背洞”山場安放兩個帶報警器的捕獵夾,準備捕獵野生動物,後經群眾舉報被查獲,未獲得獵物。經鑑定,涉案的1只豬獾,屬於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案發後,被告人賴某生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3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軍、朱某平在禁獵期間,在禁獵區採用禁止的方法共同捕抓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尖吻蝮蛇2條,情節嚴重;被告人賴某生違反狩獵法規,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于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獵捕野生動物,並捕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豬獾1只,情節嚴重,3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3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生態修復金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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