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騎電動車操作手機 青島交警通報五起交通事故

魯網4月3日訊記者從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瞭解到,為全力做好青島市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給人民群眾創造安全、有序、暢通出行的交通環境,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持續加大了針對大貨車、危化品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四類車輛嚴重交通違法整治,並定期將四類車輛發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向社會公佈,在全社會形成共同關注交通安全的氛圍,實現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事故明顯下降,全力以赴保障青島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4月2日,青島交警公佈了5起涉及四類車輛的典型事故案例,都是涉及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因違法駕駛造成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電動車騎手闖紅燈肇事負主責

3月18日晚7時30分,青島交警城陽大隊接到群眾報警,在和陽路與黑龍江北路高架橋下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一人受傷。經民警現場處置和調查發現,齊某騎電動車沿和陽路東向西行駛至和陽路與黑龍江北路高架橋下路口闖紅燈,與對行趙某駕駛的五菱麵包車左轉彎時相撞,造成齊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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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齊某介紹,當晚7時20分,他騎電動車行駛至該路口時,並沒有按照當時信號燈的指示行駛,認為路面車輛少,即便看到了紅燈也沒有停車等候,而是騎電動車直接通過路口,結果與麵包車發生交通事故。齊某騎電動車闖紅燈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案例二:騎行電動車闖紅燈發生事故負全責

3月30日19時40分,趙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海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香港東路路口處時闖紅燈後,又沿香港東路西向東行駛闖紅燈,王某駕駛魯B7K2**號小型客車沿海爾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香港東路路口處時,兩車相撞。造成趙某某受傷,兩車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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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當事人趙某某駕駛車輛違反交通信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其闖紅燈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 當事人趙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無責任。

案例三:快遞三輪車撞傷行人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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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16時30分,賈某駕駛快遞三輪車在青島市市北區內蒙古路客運站門前路段與行人張某發生交通事故。經查,賈某為“圓通速遞”快遞員,下午在給客戶送快遞件途中,駕駛快遞三輪車由內蒙古路東向西方向行駛,在右拐彎準備進入長途站院內時,因為拐彎速度過快,未及時觀察到路面情況,快遞三輪車前部與正在步行的張某發生碰撞,導致行人倒地受傷,快遞駕駛員賈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賈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四:外賣送餐員騎行期間操作手機發生事故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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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6日13時,李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在青島市市北區合肥路陽光山色小區門前與一輛停放在此的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查,李某為外賣送餐員,因中午著急給客戶送餐,在駕駛二輪電動車由合肥路西向東行駛的過程中用手機操作軟件,沒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因躲閃不急,二輪摩托車前部與停放在陽光山色小區門前的小型轎車相撞,導致小型車輛右側受損,二輪電動車駕駛員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例五:騎行電動車未按右側通行發生事故負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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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8日12時5分,高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沿219國道由北向南行至219省道周家村北方國貿超市門口處,與由東向北右轉彎至此的黃某某駕駛的魯H5H519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高某受傷,車輛部分損壞。

高某駕駛非機動車觀察不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高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按右側通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之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黃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高某駕駛非機動車觀察不周、未按右側通行的行為相比黃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大,過錯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確定高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黃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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