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湖检察院】取保不是“没事人”漠视法规必严惩

近期,莲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时发现,嫌疑人钱某不思悔过,认为自己既已取保,案件便算结束,无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该院办案检察官多次传唤,钱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到案。该院为此要求公安机关改变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依法对钱某采取刑事拘留,并鉴于其无认罪悔罪表现,建议莲湖区人民法院不适用缓刑。

我国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取保候审属于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不是单方面认为不在看守所内羁押就是没事了,对于无视司法机关传唤等诸如此类的行为,等待自己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拟文:李天舒 贠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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