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茅臺”“五糧液” 贛州市南康區檢察院提起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宣判

2019年12月7日,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唐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經公開開庭審理,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000元,並就民事部分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同意對被扣押的假酒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經查,2018年1月,唐某某通過網絡渠道購進“飛天茅臺酒”30箱(6瓶/箱)、“水晶瓶五糧液”10箱(6瓶/箱),並在其經營的店鋪內銷售,至2018年6月19日,唐某某共計銷售“茅臺”29瓶、“五糧液”25瓶,公安機關民警在被告人唐某某的指認下,在其倉庫內查獲了剩餘待銷售的“茅臺”“五糧液”酒。經鑑定,上述待銷售的酒均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唐某某已銷售的假酒價值70946元,待銷售的假酒價值264814元。

該院經依法審查,認為唐某某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唐某某的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當庭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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