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如何缴销


发票如何缴销


【业务概述】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对纳税人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5.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业务前提】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纳税人存有已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保存五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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