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的承包地被徵收,其向人民法院起訴省人民政府做出的《關於批准xx縣xx年度第x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通知》,法院會受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該款規定的行政終局裁決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xx省人民政府於做出的《關於批准xx縣xx年度第x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通知》,是由xx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徵用土地的決定,屬於行政終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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