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會民律師
【案情簡介】
張某系某公司的修理工,2018年10月的一天,張某上班前半小時飲酒。由於機器故障,李某叫張某去維修,張某因喝酒拒不修理,李某將此情況報告班組長韓某,韓某遂到張某辦公室交涉,二人發生口角,進而產生肢體衝突,張某報警後,雙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張某在打架中頭部等處外傷,韓某輕微傷。兩天後,公司以張某臨近上班前大量飲酒,酒後出言不遜,不能控制情緒,上班時與同事打架,發生打架後由派出所調解時又態度惡劣,拒不接受調解為由,向張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書,隨後,根據該公司制定的員工守則中“在公司工作時間進行賭博、打架、喝酒、盜竊等有害風化行為者,給予提前解除合同處理。”的規定。公司經研究並徵求工會意見同意後,決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張某對此不服,他認為“上班前喝酒”並非“工作時喝酒”,他受到了韓某毆打,並非主動參與打架,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請求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元,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作出後,公司不服裁決,認為公司屬於合法解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無需支付賠償金。
【判決結果】
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律師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公司解除勞動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從以上規定看,只要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存在違法解除情形。就本案而言,員工守則就是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單位的員工有義務遵守,雖然從字面含義看僅規定禁止在公司工作時間喝酒,但究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喝酒導致神志不清、不理智衝動等行為,而影響正常的工作,凡是可能影響正常工作的喝酒行為理應均在禁止之列。而在即將上班前喝酒,同樣為會影響正常工作,也未超出社會大眾共同認知,故員工守則中規定的工作時間禁止喝酒理應包括即將上班前喝酒。張某不但喝酒誤事,還發生與同事毆打事件,驚動公安,給社會和單位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合理,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溫馨提示】
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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