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合肥江航兩官方文件數據"打架",招股書財務真實性存疑


合肥江航兩官方文件數據


作為第二批國企混改試點同時也是首批軍工混改試點企業,合肥江航飛機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肥江航")自科創板受理以來受到了廣泛關注。

此前,《壹財信》曾關注到合肥江航在招股書中隱瞞了前身參股公司,除此之外,還發現合肥江航在混改時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與招股書中重要的財務數據出現"打架"的情形,令人不解。

混改提速衝擊資本市場

合肥江航聚焦於航空裝備及特種製冷領域,主要產品涵蓋航空氧氣系統、機載油箱惰性化防護系統、飛機副油箱等航空產品以及軍民用特種製冷設備。

2017年,合肥江航入選了央企混改"雙試點"企業,由此開啟混改之路,直至2019年6月,合肥江航完成股份制改革。

根據公開資料,制約合肥江航做強做優做大的因素有四個:一是企業股權結構不夠合理,即股權結構單一,不足以支撐軍民兩用多個產品線;二是市場化的經營機制沒有建立;三是企業發展資金不足;四是企業產品線過於龐雜。因此,混改勢在必行。

據招股書,合肥江航的控股股東為中航機載系統有限公司(下稱"中航機載",曾用名中航機電系統有限公司,也稱"中航機電"),實際控制人為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航空工業集團")。此次科創板IPO,合肥江航由中信證券、中航證券聯合保薦,其中中航證券也由航空工業集團控制成為關聯方。

2018年3月16日,航空工業集團出具批覆,同意中航機載將其持有的合肥江航飛機裝備有限公司(下稱"江航有限",合肥江航前身)28.60%股權轉讓給中航航空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航產投")。

中航產投是中航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航資本",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中航資本也是航空工業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此次股權轉讓構成了關聯交易。2018年4月13日,雙方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

據北京產權交易所信息,2018年6月,合肥江航又以增資擴股方式公開引入四家戰略投資者,分別為國新資本、浩藍鷹擊、中兵宏慕、江西軍工,對應投資金額分別為9,381.98萬元、5,500.02萬元、5,000.00萬元、5,000.00萬元,對應增加註冊資本分別為2,488.59萬元、1,458.89萬元、1,326.26萬元、1,326.26萬元,以上增資價格均為3.77元/股。

2018年混改完成後,為合肥江航實現上市鋪平了道路。而其實這並非合肥江航第一次對資本市場的衝擊,早在2013年4月,中航工業旗下的上市公司中航精機就曾啟動非公開發行事項,擬募集資金15億元,用於收購合肥江航100%股權及航空機電產品技術改造等項目,其中合肥江航100%股權交易作價10.09億元,當時僅有單一股東中航機電。

但在2013年11月,中航精機發布公告宣佈終止了非公開發行事項,因為收購合肥江航涉及資產中的房屋、土地權屬不能辦理,從而影響項目的整體進展,能否如期辦理的時間存在不確定性。

招股書與關聯交易公告數據"打架"

在混改過程中,合肥江航為解決股權單一的問題,曾進行了一次同一實控人下的股權轉讓,不解的是此次關聯交易公告與後來披露的招股書出現了多處數據重大出入的情形,招股書財務數據真實性令人懷疑。

根據中航資本關聯交易公告,披露了標的資產合肥江航2015年至2017年的財務數據。

合肥江航兩官方文件數據

(截圖來自中航資本關聯交易公告)

然而,對比招股書的數據發現,兩份文件中合肥江航2016年和2017年的總資產、總負債、淨資產、營業收入和淨利潤沒有一個數據是相同的,詳細數據對比見下表:


合肥江航兩官方文件數據

(數據來源於招股書及中航資本關聯交易公告,單位:萬元)

具體來看,2016年和2017年的總資產,招股書比關聯交易公告分別多出11,783.06萬元、5,417.53萬元;同期總負債,前者比後者分別多出131,494.14萬元、10,014.24萬元;同期淨資產方面,前者比後者分別減少24,777.41萬元、4,596.71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2016年的營業收入,招股書比關聯交易公告少了12,002.77萬元。同期的淨利潤則更詭異,招股書顯示其當年淨利潤為負,而關聯交易公告則顯示合肥江航當年淨利潤為正,前者比後者少了4,750.47萬元。

2017年的營業收入,招股書比關聯交易公告少了3,557.73萬元,同期淨利潤則顯示前者比後者多了2,336.89萬元。

而中航資本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發佈於2018年3月28日,其數據全部來源於合肥江航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具體是哪一家審計機構無從得知。

合肥江航此次IPO的審計機構是中審眾環。招股書顯示,中審眾環接受合肥江航委託審計了其財務報表,並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眾環審字(2019)023461 號"《審計報告》和"眾環審字(2019)023462號"《模擬審計報告》。

公開信息顯示,中航資本2016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是致同會計師事務所,2017年、2018年年度報告的審計機構也均為中審眾環。

綜上,兩份公開的官方文件財務數據差異如此之大,具體原因無從得知,或還需要合肥江航和中介機構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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