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竹外桃花三两枝,春江水暖鸭先知,

蒌蒿满地芦芽短,正是河豚欲上时”

春天是河豚鱼最肥美的时节

但也是河豚毒素最强的季节

同样,每年4-9月是织纹螺的旺汛期

也是它毒性最强的时候

总有卖家为了蝇头小利

铤而走险


近年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多起加工经营河豚(俗称,中文学名为“河鲀”)、织纹螺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依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案件1

余某某系椒江区某水产经营部经营者。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9月18日,余某某分10次向他人出售河鲀鱼22.02斤,价值人民币760元。2019年3月26日,余某某在葭沚水产码头向他人购买150斤河豚鱼。同日,余某某出售给陈某某河鲀鱼5斤,价值人民币50元。同月28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余某某摊位查获已杀好河鲀鱼43.6斤、未杀好河鲀鱼95斤。经鉴定检验,查获的河鲀鱼为黄鳍多纪鲀(也称黄鳍东方鲀),河鲀鱼河豚毒素检测值为3335.2µg/㎏。

我院经依法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余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案件2

王某某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在其家中烹饪虾、蟹、香丝等海鲜私房菜,在微信朋友圈中向他人以每份35元的价格多次销售香丝。2019年6月5日下午,被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香丝。经检测,查扣的香丝为一种织纹螺,学名为半褶织纹螺,隶属织纹螺科。

我院经依法审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近日,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宣传,继续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严查违法销售河鲀、织纹螺的行为。

不知道河豚、织纹螺什么样?

1织纹螺

俗称海丝螺、海蛳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织纹螺的外形特征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每克螺肉的毒力可以达到上百个鼠单位,成年人约食用10g螺肉就会出现一般的中毒症状,约食用50g至100g就能引起死亡。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明确,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2河鲀

河鲀,俗称气泡鱼、吹肚鱼,含剧毒。鱼死后内脏毒素溶入体液中会渗入肌肉。我国目前仅有红鳍东方鲀、暗纹东方鲀两种河鲀可养殖,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才可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加工经营暗纹东方鲀的通知》规定:

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

禁止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的,属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河豚、织纹螺,再见!再也不见~~


3处罚


河鲀和织纹螺,属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大民众如有发现违法线索可拨打检察机关公益损害热线电话: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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