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型自首認定的13條裁判規則

自動投案型自首認定的13條裁判規則


自動投案型自首認定的13條裁判規則


編者按:自首系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可以突破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對於當事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義。編者近期將會推出自首認定的裁判規則,希望對當事人有參考價值。


裁判要旨1:犯罪後到公安機關了解案情,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1期》第131號,明安華搶劫案

裁判要旨2:為搶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本人罪行,雖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應當作為酌定從寬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0期》第243號,李滿英過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3:被作為“目擊證人”帶回公安機關的,非其主動到案,且不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4期》第347號 ,烏斯曼江、吐爾遜故意傷害案

裁判要旨4:偵查人員讓歸案被告人去協助抓獲其他被告人,在公安人員對歸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況下,被告人自動投案,就應認定其具有投案行為,如果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就應認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節。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期》第373號 ,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

裁判要旨5: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離現場”後沒有立即投案,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事後投案”,雖構成事後“逃逸”,但不妨礙對其自首情節的認定。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3期》第415號,孫賢玉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6:掌握了一定犯罪證據並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偵查機關以偵破刑事案件為目的,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將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間交代自己犯罪行為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9期》第468號 ,沈利潮搶劫案

裁判要旨7:被告人雖然沒有直接去公安機關投案,但在看到公安人員後主動說出自己的身份,並明確說要自首,已經有了投案的具體言行表示。投案後在親屬圍困、阻撓抓捕的情況下,雖然沒有主動勸阻親屬,但也沒有脫逃,主觀上並無逃跑或抗拒抓捕的意思表示,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配合家人阻撓抓捕的行為,只是態度有些消極不影響其自動投案的成立。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2期》第598號 ,張東生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8:雖然當時公安人員未對被告人採取訊問或辦理拘留、逮捕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手續,但公安機關已將其作為犯罪嫌疑人,並派專人在病房看守、控制,已對被告人的人身實施了實際控制,被告人此時的狀況應當視為已被採取“強制措施”,即使被告人醒來後有自動投案的意思表示或行為,其也不具備自動投案的客觀條件。因此,從客觀條件看,也不能認定周元軍的行為系自動投案,但如實供述後,可酌情從輕處罰。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0期》第701號 ,周元軍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9: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機關控制後,經允許脫離控制,又按指令自行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不符合自首中“自動投案”的時間特徵,不屬於“自動投案”,不成立自首。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3期》第880號,楊金鳳、趙琪等詐騙案

裁判要旨10:犯罪後自殺又自行報案或投案的,構成自首。

來源:張軍、黃爾梅主編《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釋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吳金偉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11:自動投案並在公安、檢察機關如實供述罪行的被告人,在法庭審理中拒絕回答訊問的,仍應認定構成自首。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6期,金萬春故意殺人案;一審(2006)懷中刑一初字第46號;複核(2007)湘高法刑復字第25號

裁判要旨12:行為人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審,期間又被公安機關發現還有餘罪,在被公安機關傳喚後拒不到案並逃跑,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餘罪,就餘罪應當認定為自首。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孫均濤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案;一審 (2011)甬北刑初字第138號;二審(2011)浙甬刑二終字第209號

裁判要旨13:犯罪嫌疑人因合理懷疑而被帶至公安機關進行有針對性的盤問時,犯罪嫌疑人到案就具有了無可爭辯的被動性,而其在已經難以脫離公安機關有效控制的情況下供述的,由於缺乏自動投案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自首。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4期,李雲龍等搶劫、故意殺人案;一審(2009)一中刑初字第119號;二審(2010)津高刑一終字第11號;複核審(2011)刑一復19239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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