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集市廣西百色涉及傳銷新模式:社交電商消費返利

近日,百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2020年3·15全市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其中,第6宗梁某介紹他人參加傳銷行為案(百右市監處字〔2019〕68號)提到了社交電商平臺未來集市。在這一傳銷案例中,“消費返利”成為傳銷新模式,要求會員及加入者交納入門費或者變相交納入門費,靠發展下線盈利,頗具迷惑性。而且等級隱藏性極強,除非查看後臺數據。在本案中,百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雖然認定梁某是“介紹他人參加傳銷”行為,但無法計算具體的等級提成。

未來集市廣西百色涉及傳銷新模式:社交電商消費返利

2019年7月份以來,經過潘某某的推薦,梁某使用本人的手機號(186xxxx7654),在“未來集市小程序”APP註冊“微躍家族梁某”的用戶名賬號,並在該平臺購買了一個399元大禮包,成為“未來集市”的VIP店主,當事人取得推薦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後, 利用“未來集市”運作模式,在百色市積極發展人員,通過發送“未來集市小程序”APP專屬136888邀請碼發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成為下線集市掌櫃(店主)達238人,其中譚某某、林某某等人在認購399元大禮包後成為了VIP店主,譚某某又發展了譚某為VIP店主。當事人每發展一名下線人員可獲得100元至200元不等直接提成,還獲得團隊內所有下線人員收益20%的間接提成。違法所得包含在獲得的收益47074.9元中,因無相關記錄無法計算。

未來集市廣西百色涉及傳銷新模式:社交電商消費返利

當事人參加所謂的“未來集市”網絡交易經營,以推薦他人認購399元大禮包,成為店主為門檻,主要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給付上線報酬(即通過發展店主直接或間接獲得報酬),且不以銷售商品為主要目的,該運作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特徵。當事人的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介紹他人參加傳銷”行為,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該條對其作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此外,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百右市監處字〔2019〕68 號)和(百右市監處字〔2019〕69 號)顯示了梁某及其同夥違法具體情況。

據中國質量萬里行報道稱,2019年7月份,潘某娜經武漢人金某的介紹,使用自己手機下載“未來集市”APP,並註冊賬號,隨後在該平臺購買了一個399元大禮包,成為“未來集市”的VIP店主,並加入“未來集市”總公司旗下戰略合夥人之一的金“微躍家族” 團隊併成為直接下線人員。潘某娜取得發展他人資格後,先後將自己的丈夫梁某和潘某發展成為下線加入“未來集市”活動。梁某加入後,利用“未來集市”運作模式,在百色市以及通過發送“未來集市”APP專屬邀請碼積極發展人員,要求被推薦人員認購399元大禮包,先後發展了譚某、林某等人為VIP店主。

2019年11月2日下午13點,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線索,右江區市監局會同右江經偵大隊依法對位於右江區新興路某國際大酒店一樓會議廳進行檢查,發現潘某娜、梁某等人舉行“百色店未來集市2019社交電商新零售線下沙龍財富峰會”培訓會,會議廳屏幕播放“未來集市”的宣傳片,參加培訓會人員有147人,其中工作人員有25人。執法人員查看其宣傳U盤、資料、筆錄本及手機內容,認為潘某娜、梁某等人涉嫌從事傳銷活動,執法人員全程錄像、拍照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並扣押了用於傳銷活動的物品。從處罰決定書中獲悉:潘某某直接發展48人,獲利1.2萬多元,梁某發展下線238人,獲利4.7萬多元。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責令潘某娜、梁某立即停止傳銷行為,並分別罰款10萬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未來集市是由廣州未來集市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運營的項目品牌。廣州未來集市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吳召國(現任思埠集團董事會主席,首席執行官CEO、思埠集團董事長),持股比例為98%。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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