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国以后降半旗
1976年:周恩来、朱德、毛泽东
1989年:胡耀邦
1992年:李先念
1997年:邓小平
1998年:杨尚昆
1999年:驻南使馆遇难纪念
2008年:汶川地震遇难同胞纪念
2010年:青海地震遇难同胞、甘肃舟曲泥石流遇难同胞
2012年:西哈努克亲王去世
2020年:新冠肺炎遇难同胞纪念
以上列举的都是国家级(至少在天安门广场降半旗),省部(地区)级别不在此列。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4条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为牺牲的烈士与逝去的同胞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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