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英烈: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守护你


清明|致敬英烈: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守护你

又是一年清明时,我们在无限追思中缅怀先烈,致敬英雄。英烈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他们的尊崇和爱戴是对历史的铭记、对忠魂深沉的告慰。


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


保护是最好的铭记,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将持续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维护英烈权益!


英烈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方式

清明|致敬英烈: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守护你


提起诉讼。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督促履职。英烈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检察机关除了可以直接对侵害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外,还可以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对于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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