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積極寫好水文章,打好生態牌,從2017年初把制定《松桃苗族自治縣松江流域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入立法計劃,歷經2年多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起頒佈施行,以“三個四”立法保護松江河打造山清水秀新苗鄉。
四大立法調研 科學制定法律
圍繞松江流域實現“水清、河暢、岸潔、景美”目標,該縣嚴格按照四大程序科學立法。
一是深入實地“研”。立法工作啟動之後,按照“飲水思源、治汙尋源”的思路,立法工作組深入松江流域沿岸鄉鎮(街道)、村寨、汙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養殖場(廠)、礦山開採企業、電解錳加工企業和其他工業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同時與當地幹部、群眾、人大代表、企業負責人等進行座談、交流。
二是學習經驗“研”。立法工作組還先後外出赴湖南省保靖縣、湖北省長陽自治縣、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貴州省赤水市等考察,學習先進地區在河流保護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功經驗。同時,縣人大常委會組成專門工作組赴湖南省花垣縣人大常委會、重慶市秀山自治縣人大人常委會就松江流域保護立法開展了聯合調研。通過深入調研,全面掌握了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和難點,形成了《條例》文本雛形。
三是徵求意見“研”。《條例(草案)》形成後,通過書面、網絡、廣播電視、座談會等各種形式廣泛徵求幹部、群眾、專家、相關負責人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在縣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二次會議上兩次以書面形式向全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徵求意見和建議。此外,縣人大常委會組成專門工作組再次赴湖南省花垣縣人大常委會、重慶市秀山自治縣人大人常委會就設立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協調聯動機制進行意見徵求,通過廣泛徵求意見,先後收到各類意見、建議63條。
四是專家論證“研”。在省人大民宗委的精心指導下,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條例》在貴陽進行了兩輪省級專家論證。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文本先後修改93次,形成了最終文本。《條例》既符合松江流域保護工作的實際,又具有很強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較好地保障、引領和推動松江流域保護工作,獲得了各方的一致肯定。2019年5月31日,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滿票通過。
四大治理模式 推動法律實施
《條例》對相應的職能職責進行分工,形成四大治理模式深入推動《條例》實施。
一是河長分級分段治理模式。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關於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條例》進一步規定,松江流域保護實行河長制,分級分段設立河長,松江流域沿岸村民委員會可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村級河長制。《條例》還明確規定了河長制的考核方式及成果運用,實現了松江流域河段水質標準與水功能區劃分高度一致。
二是跨區域聯動治理模式。松江河是跨省跨縣跨行政區域的河流,面臨河流生態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共治共管共享的難題。因此,在《條例》的制定期間,立法領導小組多次與重慶市秀山自治縣人大常委會、湖南省花垣縣人大常委會交流、探討、協商,就建立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協調聯動機制達成了共識。為此,《條例》中擬定了松江流域河流生態保護跨行政區域聯動協調保護機制,力求通過該機制實現松江流域的共治、共管和共享。
三是政府負責河流汙染治理模式。《條例》側重於對錳礦開採、電解錳生產、水產養殖、畜禽規模養殖、生活汙水直排入河、生活垃圾亂丟亂放、城鎮雨汙分流管網建設配套等方面作出規範。松江流域內河段保護區外,依法開採礦產、生產電解錳和從事養殖的,應採取相應措施實現達標排放。鼓勵錳渣的資源化利用。《條例》還規定縣鄉政府應當加快完善農村環保設施建設和城鎮雨汙管網配套建設。
四是執法部門規範河道治理模式。《條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河道違規設障和非法捕魚等突出違法行為作出了限制性規定。為了解決河道違規設障清理難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具體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清障;為了打擊違法捕魚,《條例》明確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毒魚、電魚、炸魚或者使用小於規定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和處罰幅度。
四大監管體系 保障法律成效
為了確保法律落地落小落實,該縣建立了四大體系保障《條例》實施有成效。
一是建立責任監管體系。嚴格對照《條例》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將松江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編制、實施松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規劃及配套保護規劃,定期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松江河流域保護情況。督促落實水環境保護鄉鎮(街道)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認真落實縣、鄉、村三級“河長制”,充分發揮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各方面監督作用,構建完善橫向多部門、縱向多層級的網格化監管體系。
二是建立投入監管體系。依託國家發改委批覆的總投資100億元的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基地,圍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等決策部署,大力謀劃編制松江流域保護項目,積極爭取中央、省預算內項目資金,拓寬融資渠道,千方百計保障《條例》實施的項目和資金,統籌規劃建設城鎮汙水管網和垃圾處理設施,加強城鎮雨汙分流及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努力推進水資源保護、水汙染防治、河道管理和監測執法能力建設,築牢水生態環境保護安全屏障。
三是建立執法監管體系。建全完善生態環保執法聯動機制,加強河流日常巡查檢查,持續開展碧水專項執法檢查,定期對重點河段和一般河段開展巡查檢查,建立問題臺賬,並移交河流河長處理,切實維護良好的水環境。強化聯合執法,注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結合,綜合運用各類處罰措施,保持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四是建立督察監管體系。將《條例》貫徹落實工作情況納入生態環境常態化督察內容,建立黨委政府牽頭察、紀委監委問責察、人大政協調研察、責任部門具體察、輿論媒體監督察、社會力量配合察的督察監管體系,始終保持《條例》貫徹落實的持續性和連貫性,常態化推進《條例》的貫徹落實,完善考核制度,堅持盡職免責、失職追責,推動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編校:呂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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