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半旗”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0年4月4日是個特別的清明節,為了表達對對抗新冠肺炎疫情鬥爭犧牲烈士和逝者同胞的深切哀悼,國務院決定將這天作為全國哀悼日,降半旗、並於上午10點鐘全國人民默哀3分鐘,屆時汽車、火車、艦船鳴笛,防空警報鳴響。

“山川同銘,天地同悲,願英雄走好,逝者安息!”

記憶中像今天這樣重大的哀悼活動,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後也發生了一次。當時,國家為了悼念在地震中遇難的烈士和同胞,同樣舉行了降半旗和全民默哀的悼念儀式。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代表一個國家的精神,神聖不可侵犯。

那麼,什麼情況下國家才會降半旗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杆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杆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杆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杆頂,然後再降下。

國際上,聯合國也有關於降半旗的規定。《旗典》中的g款規定在聯合國正式哀悼活動中,秘書長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決定聯合國旗幟一律下半旗,無論這些旗幟懸掛在哪裡。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們敬愛的周總理去世的時候,聯合國破例為周總理下半旗七天。而在通常情況下,某位重要的國家政治人物舉行葬禮的日子才下半旗。當時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是107個,而有130多個國家和政黨領導人先後發來唁電、唁函。周總理獲得了敵、我、友三方一致的高度評價和世界各國的廣泛讚譽,這種超越政見、超越時空的哀悼,非常罕見!。

今天我們以這種方式悼念疫情中逝去的英雄和逝者,為他們負重前行換回我們的歲月靜好而感動。希望未來世界不再有災難,希望我們不再以這樣的“理由”降下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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