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30天提离职的赔偿金或计算标准直接写入《劳动合同》有效吗

部分用人单位跟员工签的《劳动合同》中直接写明,员工应该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请离职,未提前30天应该要支付公司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或者按照一个赔偿金计算标准支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这个损失是否可以提前约定具体的数额或者直接约定与事实的损失金额不一致的计算标准呢?

未提前30天提离职的赔偿金或计算标准直接写入《劳动合同》有效吗

这是不行的,因为这个条款的立法本意是对公司因员工的该项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没有产生损失就不用补偿;如果有产生损失,那具体的损失金额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无法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员工的该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金额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该举证不能的责任是由公司来承担。

因此,如果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离职时,用人单位直接在工资中将该项费用扣除的,可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理由是: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员工也不用担心这个维权过程耗时耗力,这个简单的仲裁案件公司一般在收到劳动监察大队电话问询或仲裁文件后,都会及时主动的跟员工联系,立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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