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發票搞丟了,怎麼辦呢?

經常有些粗心大意的老闆和財務,一不小心,把發票遺失了,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

我把發票搞丟了,怎麼辦呢?


一、發票丟失後應怎麼辦?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

二、書面報告要提交什麼材料?

您需要填寫《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如果發票遺失、損毀且發票數量較大在報告表中無法全部反映的,還應提供《掛失/損毀發票清單》。

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

四、發票丟失是否有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您需要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丟失情況後,接受處罰。

賬務處理怎麼辦?

一般納稅人近期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發票聯和抵扣聯均發生丟失,應當如何認證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敲黑板】又有便民辦稅新政策!

自2019年11月1日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已經在全國範圍內取消了!也就是說,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無需再前往稅務機關開具《證明單》。銷貨方納稅人已上傳發票明細數據的,購貨方納稅人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直接勾選抵扣或掃描認證,銷貨方無需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證明。

一般納稅人近期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抵扣聯發生丟失,只有發票聯,應當如何認證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發票聯發生丟失,只有抵扣聯,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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