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 毒妇奸计(五)

榆树厅扎同知听完花氏的倾诉,认为妇女能够将自己难以见人的事情向人倾诉,应该是真情,再加上花氏哭得可怜,使他动了恻隐之心,但想到终究不能够听一面之词,便提所有的人证到堂对质。

扎同知先是让史凤书与花氏对质,但见两个人一见面,花氏的神色就变得凄然起来,时而滔滔不绝,时而低声哭泣,时而又银牙紧咬,再历数与史风书定情之由,奸宿之实,曾经有何山盟海誓,又有过什么爱恨情仇,以及他妒杀徐二之始末,日期及细节,“口讲指画,情景如绘”。然后说:“你前天晚上对我说,知道我丈夫要回来,如果他不同意我与你奸好,也把他煮了,我们就可以成为长久夫妻了。当时我没有答应,你顿时就变了脸,逼迫我还你这些年送给我的银钱衣饰,你奸占了我多年,送人的东西还想要回,本来就是小人,我万万没有想到你比小人还小人,居然到官府诬告我!”

史风书本来以为前来与花氏对质,这个女人必然会理屈,没有想到花氏会讲奸情及仇杀,而且是描述得历历如绘,只好跪地膝行,向着扎同知喊冤,却也指不出令人相信的事实,而且刚刚说到某事,便被花氏反驳,且所讲细节及事情,如数家珍,使人有若不是亲身经历根本编造不出来的感受。史凤书此时是“心乱气涌,体战汗流”,既不能够辩解,又不能够矢口否认,恐惧与急怒之态汇合,更是让人厌恶。

扎同知见史凤书的“形神丧沮”,便认为他是理屈词穷,喝令左右衙役对其用刑。在棍棒之下,史凤书虽然如杀猪一般号叫,但只要是涉及谋杀人之事就绝对不承认,有关一些调戏的事,他认为无关紧要,也就承认了,毕竟他曾经调戏过花氏。有些承认,有些不承认,这就使扎同知更加将信将疑了。按照规定,用刑不得二度,扎同知只好停止审讯,传令退堂。回到内宅,扎同知的心情仍然不能够平静,一个柔弱女子,与一个彪形之男,堂上对质,女的是哀痛哭,男的是面红耳赤。女子哭得梨花带雨,让人生怜,而男子吞吞吐吐,让人生厌。女的叙事如黄莺悲啼,男的辩解如驴鸣犬吠。彼此优劣自在,显然女的占上风。然而,真情何在?男的已经被用了刑,承认了一些微末情节,却死不承认杀人煮尸之事。女的没有用刑,将杀人煮尸之事却说得如此入微,而事涉奸情却也毫不隐晦。看来他们二人都有真情未露,不拿出些手段,当然得不到实情。扎同知思来想去,设计明日如何审讯,却也不知不觉地睡去。第二天,日上三竿,扎同知还未从内宅出来,捕役们捉来的人证已经齐集衙门外等候。无可奈何,刑房书吏只好托扎同知亲信家人去催。家人也不好催促,只好先找同知夫人问询。夫人得知,到房间查看,见扎同知根本就没有在床上,而是伏案假寐,便拿了一件大衣给他披上,却不想惊醒了他。扎同知一看,天将正午了,便头也不梳地走出内宅,传令升堂。夫人与家人见了想要他梳洗用餐之后再升堂,哪里拦得住。

扎同知入座以后,传令带花氏到堂,不由分说地让衙役给她上了拶指。花氏情知不妙,只好哀哀痛哭。衙役们收紧拶指,十指连心,刺骨的疼痛,使花氏的脸都扭曲了。说也奇怪,如果是男人的脸扭曲了,总是令人不快,而女人的脸扭曲了,却有不少说法。如商纣王之妃妲己,其发狠的时候,让纣王魂不守舍;越国西施,在犯病的时候,让所有的人都生怜爱。因此有“狠妲己,病西施”之说。花氏忍着疼痛,抵死也不改原供,其痛态娇婉,让扎同知也没有了主意。不能够说扎同知怜香惜玉,却不得不承认花氏有超人的忍受力。

扎同知令人将花氏带下去,便提讯保长及四邻。他们证实了花氏曾经遭人轮奸,被赤条条绑在梯子上,放在院门前,若不是村民发现得早,必然丧命。因为花氏抵死不讲是谁轮奸,保长也无法报案,并不是保长与四邻故意隐瞒。这些情节与花氏陈述大致相同,但扎同知忽略了一个重要情节,就是具体的时间,亦可见扎同知办事糊涂。

明清奇案之  毒妇奸计(五)

扎同知再次提讯花氏,让其交代轮奸之人。花氏此时坚称就是史凤书与徐大所为,因为保长与四邻都知道此事,并不知道具体何人所为,花氏的供词就成为可以采信的证据。

扎同知命人将徐大带来,却不想徐大不见踪影了。原来徐大已经加入了土匪的队伍,这天土匪头招集人马跨界去打劫,徐大不敢不去,所以连告状的事也不管了,匆匆地离去。三年以后,徐大被官军擒获,就地正法,这乃是后话。

人徐大跑了,按理说等于是撤诉,完全可以不审理了,而如今扎同知也是骑虎难下,已经审理,就不得不弄个水落石出,所以再次提审史凤书。这次就不打板子了,直接大刑伺候,上了夹棍。衙役们一边收紧夹棍,扎同知一边询问。

此案的关键是在于徐二骨殖埋在何处?杀人凶刀藏在何方?这是重要证据。所以扎同知选择这些为突破口进行讯问。现在也就怪不得别人了,谁叫史凤书偷听得太仔细了呢!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史凤书供出凶样骨殖与凶刀都有着落了。扎同知当即签票,让捕役们押解史凤书前往取证。

扎同知再提讯赵鹏等人,证实王祥云确实自腊月以后就没有回到赵家。提讯王祥云的姐姐、姐夫,所供也说明四月初王祥云并没有在家,而花氏被人轮奸,其姐姐如何医救的事情却讲得很详细。所有的供词都有利于花氏,似乎花氏所讲都是真情,如果取到骨殖及凶刀,史凤书杀人就可以成为铁案。

捕役们押解史凤书来到王祥云家,拆毁了烟筒,找到凶刀。再押解到东沙滩,那里荒草丛生,茫茫一片,如何寻找?捕役们动了私刑,逼迫史凤书交代。史凤书无奈,只好乱说,结果挖了几十处,最终也没有找到骨殖。怕扎同知等得不耐烦,捕役们也不敢太耽搁,就带着凶刀,押解史凤书回衙门。

扎同知再次审讯,又动用大刑。史凤书此时保命要紧,就承认是自己杀人煮尸,并且签字画押,扎同知也就可以拟罪上报了。

按照定例,犯人要押解到省城复审。这可是史凤书翻盘的好机会,所以在省里官员审讯时,他便翻供,将自己的罪责推得一干二净。清王朝死罪的审理程序是:州县衙门拟定了死刑后,上报到按察使,由按察使核实罪行和罪名是否相当。一般地方官在拟罪之后,就要将犯人押解到省城,于是就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由按察使重新审讯的案件;二是按察使指派省里“谳局”重新审理的案件;三是按察使指派在省的现任官或候补官员重新审理的案件。这三种情况都称之为“过堂”。因此“过堂”是复审,而不是初审。如果地方官拟罪以后,犯人还没有押送到省城,按察使可以就近委派该地上司知府来“过堂”,可以省去押解犯人到省的环节。按照规定,如果“过堂”复审,犯人翻供,就要发回原审重新问拟。

史风书翻供,省里官员“过堂”之后,发回原审重新问拟。这还了得,如果原审官员办错案,轻则革职,重则交刑部拿问,这可是事关身家性命的事。扎同知如何肯承担错误,所以再用大刑伺候,在重刑之下,史风书只得恢复原供,一一认罪。扎同知也要自认倒霉,因为他要去打通关节,想办法让省里别再驳回来。果然有效,史风书再到省里翻供,省里的官员便以“反复无常”为名,再来一次大刑伺候。直到此时,史凤书算是活明白了,官官相护是一张难以撞破的网,自己是网中的一只小鸟,如何挣扎呢?只有任人宰割,也就不再翻供了。既然认罪,就要伏法。案件申报刑部,批复下来,将史凤书斩立决。在临刑前,史凤书感慨地说道:“吾不料狸猫被鼠噬死也!”也就是说万万没有想到我这个狸猫,被一只老鼠给咬死了。其实他应该明白害人终害己的道理,怀有自私自利之心的人,在利己的心理下去害人在自私的前提下去挖掘别人的隐私,终究不会有好结果的。此案最终结果是可以确定王祥云无罪,所以其被释放回家。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花氏乃是有罪之人,因为她因奸致死人命,事后没有报官,还不能够逃脱同谋之嫌。如果是同谋,就要被处斩。即便是不算同谋,其帮助史凤书煮尸,也应该算作“加功”,是属于出力之人,按律至少是杖一百、流三千里。无论如何,花氏都难免重罪。不过扎同知怜惜花氏,也就想到为其脱去重罪,毕竟花氏曾经遭受过轮奸,也是受害者。按照律例规定,妇女犯罪,大部分是可以收赎的,奸罪却不在收赎之列,所以判决将花氏交官媒发卖。

王祥云杀奸,却让妻子承担罪责,也于心不忍。自己是当事人,不能够到官去把妻子买回来,只好请姐夫叶成万出头,托了许多人,花了白银120两,把花氏买了回来。

历经磨难,夫妻重新聚首,感情应该更加融洽,应该是一个美好的结局。但让这样狠毒的女人过上幸福生活,人们是很难接受的,所以时人设计了一个神鬼报应的结局。那就是花氏后来得了病,两腿间长满了毒疮,溃烂后脓血不止,其痛苦让人难以忍受,而花氏喃喃与鬼语,时而自己从腿上抓下一块肉,说是给史凤书的;时而又从腿上抓下一块肉,说是给徐二的。就这样将双腿的肉全都抓下来,最终是饱受痛苦而死,认为是鬼报应。实际上,花氏的事情在当时已经是远近皆知,王祥云将其买回来,在众口铄金的情况下,很难再在当地住下去。当时人们都在闯关东,而王祥云夫妇却逆而行之,进入关内,曾将此事说给人听,才被好事者加工成为奇案,在《清稗类钞·狱讼类》有“王祥云杀徐二案”,因此流传甚广,成为许多小说的素材。查阅档案,在核对小说者言,发现部分内容是真实的,而时间顺序及部分情节是编造的,尤其是神鬼报应之说,更是无中生有。从此案发生及审理过程,可以看到清朝末年的吏治腐败,官员的不作为及妄加推断,导致此案所涉及的人都没有说实话,最终在错误的证据下作出合乎法律的正确裁断,最终是扩大了错误。

以本案所涉及的赵鹏赵财主来说,王祥云明明在半个月前还在他家,却讲其于去年腊月就没有回来,为了证实自己正确,还请50余人为证。在当时民众的眼里,就是法不责众,因此人数越多,官府越是无可奈何,殊不知赵财主凭借家财,请人作证。官府只是慑于民威,根本不敢开展调查,也不想去调查,因为这毕竟与官员自身的利益无关。

扎同知提讯保长及四邻为证,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使人避祸犹恐不及,因此导致事情切己的便一概不知,不切己的则添油加醋,所做的证词,可信度本来就值得怀疑,因为村里的小孩子都知道花氏与徐二通奸,骂王祥云是乌龟,他们岂能够不知?特别是花氏,一个年轻的女子,能够做到临危不乱,不能够说是女中豪杰,也称得上女中枭雄。她能够从容地处理死尸,也能够事先算计到万一事发,如何解除嫌疑。明明知道丈夫是杀奸畏罪潜逃,却大张旗鼓地寻找丈夫,还告到官府,这就排除丈夫能够出现在杀人现场的可能。身受别人的凌辱,明明知道轮奸她的人是谁,却能够隐忍不言,若非有什么短处在人手中,这样一个女子能够善罢甘休,实在是令人难以想象。大凡女子都害羞,不愿意将奸情之事讲出,花氏却能够不顾羞耻,将自己编造的奸情娓娓道来,也不得不佩服其胆量与智慧,更佩服其抓住了别人希望窥测人们隐私的弱点,在满足别人的窥测欲的同时,使人们相信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不过,其为了解脱丈夫之罪,挺身而出,也确实令人感动。

明清奇案之  毒妇奸计(五)

王祥云可以说算不上是大丈夫,杀人而畏罪潜逃,事发则将所有责任推到妻子身上。当然了,推到妻子身上,是花氏事先教导的,但畏罪潜逃则难逃其责。按照《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对于王祥云来说,如果花氏承认有奸,最多也就判杖一百、徒三年。若是到官投首,要减三等,便是杖七十、徒一年半了,有可能会同意收赎,也花不了多少银子。这里不得不说当时的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官员也不能够严格执法,更没有将法律进行普及。当然,如果细致分析下去,还有许多值得引以为戒的内容。

史凤书以为自己是个猫,就可以随便捉老鼠。他图奸不成,窥人隐私,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挺身作证,没有想到被花氏反咬一口,最后落得身首异处。于法律上讲,其是冤屈的;就情理而言,其是咎由自取。这正是:

画虎不成反类犬,害人难遂却害己。

古人认为“无奸不成杀”,而明清法律设有“杀死奸夫”之条,特别是清代,先后增删修并了72条例,则可见因奸被杀案件的频发率,亦可见这种案件判决的难度不过,此案则因为一个偶然的因素,使这个并不新鲜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导致真正的罪犯却逃离法网,无辜者(就犯罪而言)却身首异处。因爱成仇而杀人,因杀成恨而悔过。巧言如簧,心狠手辣,却又情有可原;破镜重圆,言归于好,竟然节外生枝;探人隐私,图谋害人,却不想自己反丢了性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