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裡!
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宅基地的轉讓買賣只能在本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而且必須在保證一戶一宅的前提下,並且經村委會批准轉讓後,轉讓方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所以外村人到你村購買了宅基地並一直閒置,可以由村裡依法收回!
但是農村宅基地的情況比較複雜,有很多歷史原因,比如在相關政策法規頒佈前經當時村委會同意購買的,或者相鄰兩個村協商審批的等情況,這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了!
長期閒置畢竟造成了宅基地資源的浪費,而且現在村裡的建設用地也很緊張,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讓他把宅基地轉讓給本村需要的村民。
紅姐說鄉村
農村的宅基地只有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才權利使用,也可以在村集體內部合法轉讓,除此之外,非本集體成員一律不得非法買賣或轉讓農村的宅基地。
非本集體成員,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私下購買農村的宅基地,不能被確權登記,也不能使用來建房,因為農村建房需要先經過審批,由於外村人是非本集體成員,加之是非法購買的宅基地,所以建房審批不得通過;如果不經審批私自動工興建的話,會被認定為違章建築給予拆除,以上因素是造成外村人買本村宅基地一直閒置的原因。如何處理呢?
解除宅基地買賣關係。由於是違反了法律規定購買的宅基地,所以雙方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就當返還,因此買賣雙方應坐下來協商,外村人將購買的宅基地返還給賣方,賣方將賣宅基地的錢款返還給外村人,解除宅基地的買賣關係,讓宅基地迴歸正常狀態。
雙方協商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如若不然,即便是走上了法律程序也是這樣的結果。當然,如果買賣雙方不能協商,或者協商不好的,村集體可以向法院提請訴訟,將買賣雙方訴訟至法院,收回村集體的宅基地,因為村集體是農村宅基地的實際所有人,有權利向法院提請訴訟,以維護村集體利益不受損失或流失。
農村一山貨
從宅基地的特點來看,宅基地首先是農村人的住宅生活用地。宅基地和承包地一樣,歸農村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和承包權。但宅基地又不同於個人的承包地,它的使用有著無限期的性質,可以說是農村集體給予村民的一項福利。
為了解決本村農戶有住宅緊張的情況,個人可以向本村村委會提出伸請,經村委研究同意,向上級鄉鎮政府報批審核後,再經縣(市)土地資源局實地測量核實,發放宅基地使用證,個人才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就在今年9月,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通知》明令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
外村人買本村宅基地一直閒置怎麼辦?
問題來了,首先外村人不是本村經濟組織的成員,沒有資格購買本村集體的宅基地,也就沒有長期佔有宅基地的福利。從程序上是不合規的。
但也有例外,如果外村人的戶籍已經落戶到了本村,儘管是個外來戶,還是應當和本村農戶一樣,享有宅基地使用的權力。這一點,題主沒有說清楚。
農村宅基地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話題,和農民的切身利益攸關。現在農村宅基地閒置現象非常的普遍,多數農村已經沒有了集體用地,也就沒有了宅基地發放的空間。有缺少住宅的用戶只能找承包地的農戶自行調劑了。或者尋找可以有償轉讓閒置宅基地及建築的,但也要走合法的程序。
相信,隨著國家建設新農村政策的大力施實,農村的規劃會越來越好,農村宅基地亂象也會逐漸地消失。
鄉野老農
一石激起千層浪!我看了回答真是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我談一下我的看法。我現在就在農村,對農村宅基地現狀還是多少有所瞭解的。
農村宅基地歷史遺留問題太多,之前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當時村支書一句話就可以給你一塊或幾塊宅基地,也不是村支書腐敗,是特定的時期特定的農村環境造就的,村裡地多都不在乎,荒地隨便開荒種田,閒置的坑坑窪窪一片片。鄰村的要塊宅基地也不費事,應該就是花幾十或幾百元,關係好的兩瓶酒就行,寫個條子蓋個章宅基地就是你的了。
之前農村有人家沒有兒子,沒人養老送終,一般就是把親戚家的孩子帶過來養,一般都是外甥多,給外甥蓋房娶妻然後過世後給自己打番,在本村居住了,有改姓的有不改姓的,有的老人過世不回去,有的就回自己村裡了,留下了宅基地。
還有人家只有女兒的,招入贅的,大多老人過世後,攜妻子兒女返回本村,也留下了宅基地和房子。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村人或外村人的親戚朋友和村幹部熟悉,買塊宅基地,以備不時之需,或時機成熟轉讓或買賣賺一把。
我認為不論何種情況的形成宅基地,村委會都要謹慎對待,不能一刀切,農村是根基
坐在地頭看莊稼
對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是否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文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國家政策是禁止本集體土地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的。《土地管理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有關條款進行分析也能夠得出農村宅基地是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意圖。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外,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此可見,農村村民住房的產權是有限的,只是建築在該宅基地之上的建築物才是村民個人的財產,而宅基地仍屬村民集體所有,如果把住房賣給了外村村民,那就等於把原本屬於本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也一起賣掉了,這就侵佔了本村村民集體的利益。
上訴就是外村人購買本村宅基地繼承的相關規定。
農村孩子在創業
根據土地法規定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包括宅基地是集體組織所有,國家禁止買賣,國家實行三權分制,本組織人員只有資格權和使用權,如果宅基地上沒有建築物,沒有向村委和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宅基地是集體的農戶沒有資格佔用,更不用說有資格出賣宅基地,根據地隨房走規定宅基地和房屋連著,房屋下面的宅基地有使用權,但房屋也不能出賣給外村非本經濟組織人員,只能出租房子和使用權,土地法修改後規定閒置的房屋,房產所有者可以出租流轉,但是租期不能超過二十年,宅基地是不允許流轉的,因為本組織人員子孫後裔人口增加要建房,如果沒有建設用地集體組織更不能流轉宅基地,所以本組織宅基地不能出賣給外村人,不動產登記也無法確權。
手機用戶50740051121
外村人買宅基地閒置怎麼辦?
所以暫時我只能根據我的想法說出自己的見解,請勿對號入座哈。
農村宅基地是農民的根,所以說買賣不合適,除非農民在城市紮根落戶,有償退出。所以鑑於這個出現一個新的名詞流轉,農村土地可以流轉,宅基地也可以流轉。那麼流轉與買賣有什麼區別呢?最本質的區別是買賣是終身,流轉有年限。所以流轉有兩種形式,出租與轉讓,出租無需解釋,轉讓是有年限的,以確權證上年限為準,也就是農村宅基地沒有買賣的權利,但有轉讓的權利。
那麼在農村宅基地流轉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集體成員。另一種不是集體成員,包括農村人與城市人。集體成員同樣有使用權的權利,但要符合一戶一宅制,流轉給本村成員符合上述情況那就是真正的買賣。不符合一戶一宅還是流轉。
不是本集體成員那就是流轉,流轉的是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房屋所有權歸屬房主,使用權歸於集體,所以要分別與房主,與集體簽訂轉讓合同,也應該在合同上寫明房屋與所佔土地在流轉期間出現特殊情況的解決辦法,可以協商解決。如果自己搞不明白,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比如農村宅基地流轉機構。
像題主說的這個情況,宅基地閒置,主要是依據合同來處理,誰也沒有權利隨意處置,集體也是如此。如果合同上什麼也不明確,那後期可能在發生一些情況時會有糾紛,在正常情況下說集體收回宅基地那是不實際的。以上是我的個人看法,你有什麼不同意見嗎?歡迎討論。
農業空間
根據宅基地管理法,以及集體土地法管理規定,目前為止宅基地僅限於同村組成員之間交易買賣,而且購買人必須年滿十八週歲以上,且無其它宅基地,或以前也沒有賣過自己原有宅基地(原有宅基地賣過以後,不得再次購買宅基地),隨著國家加大盤活農村宅基地規劃要求,可能逐步會放寬農村宅基地交易範圍同鄉、鎮農村居民之間交易。因此外村人購買宅基地從法律角度上屬於無效合約。(2000年前購買或已經辦理了合法轉讓手續除外)買售雙方可以友好協商相應賠償或補償事宜。或轉讓給同村符合購買條件村民,做到了節約土地資源同時也幫助了剛需村民,這樣也降低了可能給購買者帶來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謝謝!
鄉村一聞
農村宅基地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它既是農民財產的象徵,也是權利和實力的彰顯。既是傳統觀念的延續,也是現代農村發展的具體提現。
歷朝歷代都沒有像今天這樣重視宅基地,從法律上,制度上都做了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村經濟組織集體所有,一切出賣,出租轉讓,流轉只能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並且要完成法律規定的一切手續,否則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題主說的是外村人到本村買的宅基地,這個“外村人”顯然不是本村的經濟組織成員,不符合購買本村宅基地的資格,也不可能完成宅基地買賣的相關手續,沒有合法手續,就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如果是私下交易,麻煩可能更多,儘管現在還不會發生。隨著宅基地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宅基地管理必然納入法治軌道,模糊的宅基地概念將成為歷史。宅基地私下交易,長期閒置就有被收走的可能。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即將實施,國家以宅基地的“三權分置”為抓手,進一步落實宅基地的集體所有權,確保宅基地農戶的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村宅基地升值空間空前增大,農民會因權而受益,鄉村振興會因流轉而增添活力。到那時,私下交易雙方可能會產生糾紛,買方會因此蒙受損失。
農村宅基地看似簡單,其實水很深,如果沒有趟過去的能耐,最好還是不要觸碰為好。